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
第七条 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按全市统一的行业差别费率提取,由市、县(区)两级分别管理。
第八条 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计入成本或行政事业管理费。工伤保险基金和利息等不征各种税费。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3%用于全省特大事故调剂、事故预防等费用,其余的97%按下列项目分配:
1、工伤保险统筹项目支付的待遇占84%(以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97%为基数计算,下同)。
2、事故预防费、安全奖励费、宣传和科研费占7%。
3、职工康复费用、改善企业劳动条件费用占8%。
4、劳动鉴定所需办公经费占1%。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和同级审计、工会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每月委托银行从企业的开户银行托收,转入医疗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一条 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付工伤保险费。缴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应提前十五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缴,但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未经批准的、连续两个月无故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出通知责令其限期缴纳。通知书发出满二十日即视为送达,被送达的企业必须在通知书送达十日内按照通知要求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应缴金额2‰的滞纳金。逾期仍未如数缴纳,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因下列原因造成银行不能按期扣缴工伤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日加收应缴金额2‰的滞纳金:
(一)企业帐户存款余额低于结算期内的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又未办理缓缴手续的;
(二)企业变更开户银行、帐号,在三十日内没有书面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
第十三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应按照《破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清偿企业应负担的工伤医疗保险费,并按工伤保险统筹项目为因工致残人员(一至四级的)、因工死亡职工遗属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交至70周岁的所需费用。
第十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因工伤残职工的伤残审批意见,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不得无故拒绝、停止或减少支付工伤待遇。
第三章 工伤的认定
第十五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遇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慧择提示:秦皇岛工伤保险条例中最主要的亮点就是工伤保险缴费和工伤的认定,其中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可以算作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