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工伤保险条例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实施。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工伤处理:
  (一)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进行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等部门验证确诊的;
  (二)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
  (三)在工作时间,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竞技和文娱、体育比赛等活动而受到意外伤害的;
  (四)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出差期间因基本生活必需而受到意外伤害的。

  工伤保险待遇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供养遗属抚恤金按照工亡职工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低于伤残津贴(养老金)的,按照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伤残津贴(养老金)作为计发基数。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并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高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伤残津贴不再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伤伤残津贴的,工伤伤残津贴采取补差的办法发放。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其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以及治疗工伤旧伤复发的医疗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工作。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费部分后,伤残津贴实际领取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
  3、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3个月、六级29个月。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15个月、六级 13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4、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22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13个月、十级7个月。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3个月、十级2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