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1.注:除紧急情况外,职工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各项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条例三十条)。
2.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人数*天数。
1.标准依据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交通食宿费:交通食宿费=交通费+食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用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工出差住宿标准*天数+职工因工出差伙食标准*天数。
1.注:此项赔偿前提是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在统筹地区就医则不存在此项赔偿(条例三十条)。
2.标准依据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四)、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1.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3.农民工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75-领取一次性待遇时的年龄)÷辅助器具使用周期×初次配置辅助器具标准(《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