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生二胎政策,其实是指允许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家庭可再生一胎的政策。该政策的实施具有一定的背景,内容如下:

  至迟从2007年开始,包括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社会学院等在内的数家研究机构就已接受当时的国家人口计生委委托,就生育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完善展开调研。

  2010年1月,在国家人口计生委下发的《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思路(征求意见稿)》中,就提到要“稳妥开展实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家庭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政策试点工作”。

  当时由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教授带领的团队制定的试点方案是 “三步走”:即从2011年开始,首先开放东北地区及浙江等省试行“单独”二胎政策;第二步,放开京沪等省份;第三步,2015年前,在全国全面放开“单独二胎”政策。

  翟的这一方案在2010年下半年经过修改微调后曾提交国务院。2011年7月,在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半年工作暨综合改革工作会议形成共识:在自愿原则下,可选择一些试点省份进行“单独二胎”试点。

  但因部分非计生系统的官员及学者的反对,加上国家人口计生委人事变更、2012年“十八大”召开和随后的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等众多因素,“单独二胎”政策一度搁置。

  2013年3月,国务院进行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国家人口计生委与卫生部合并成立国家卫计委。在6月确定了卫计委的“三定”方案后,启动“单独二胎”一事再次进入官方议程。

  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外发布,其中提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多年的研讨和争议,最终转化为三中全会的改革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