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

  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劳动用工,也出现了雇主与雇员的用工关系。雇主是指根据雇佣合同接受另一方提供劳务的人。雇员是指为了雇主的利益提供劳务并领取酬金的人。要正确理解雇主责任的含义,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首先,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所谓替代赔偿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所致损害负有的赔偿责任。其法律特征是:1、责任人与致害行为人或者致害物相分离;2、责任人为致害人承担责任是以他们之间的特定关系的存在为前提;3、责任人为赔偿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谓连带赔偿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侵权人或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侵权人或责任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如一人已经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了另一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1、侵权人或责任人都对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承担全部责任;2、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或责任人的任何一人承担连带责任;3、连带赔偿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改变。

  再次,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向雇员追偿的权利。这一点也与《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的规定相一致,雇主责任中的雇主追偿权也适用这一规定。

  《解释》中所确立的雇主责任在新的形势下,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一是适应了司法务实的需要。在《解释》发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四十五条,从程序法司法解释的角度,规定了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关系。这一司法解释是程序法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也不周延。这次《解释》作出的雇主责任的规定,弥补了没有实体法规范的不足,也解决了司法实务中的急需。二是适应了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需要。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势下,随着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开放,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在经济领域和社会的其他方面,出现了多种多样的雇佣劳动形式,随之而来的雇主赔偿问题也就突现出来,因而确立雇主赔偿责任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三是适应了加强企业管理的需要。规定雇主责任,使雇主能正确认识自己在经营活动当中所处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提高风险意识,会促使其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加强对雇员的培训教育,增强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