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责任险
一、 责任范围
(一) 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地点所安装的电梯(包括客用电梯、货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和自动扶梯)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运载财产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二)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三)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 由于地震、海啸、雷电、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地崩、地面下沉下陷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用人员的人身伤亡;
(三)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用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四) 电梯维修保养人员、安全检测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携带物品的损失;
(五) 发生火警时,使用非消防用电梯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 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七) 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八)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责任;
(九) 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
(十) 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三、 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根据由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有关电梯安全管理情况评估材料在常规费率(千分之一)的基础上来确定,安全管理状况好的可作相应的下调,安全管理不好的要作相应的提高。
四、 赔偿处理
(一) 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自付费用为本公司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负担;
3. 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要的资料和协助。
(二)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知道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年。
五、 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 在未取得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电梯、自动扶梯准运证》或在《电梯、自动扶梯准运证》失效的情况下,不得使用电梯或自动扶梯;
(二) 与具有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安全资格的企业签定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测合同;
(三) 根据电梯使用说明配备电梯司机;
(四) 在电梯、自动扶梯的使用过程中,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作好安全管理工作,一经发现有妨碍电梯或自动扶梯安全运行的技术故障须立刻予以维修,不得使电梯或自动扶梯带故障运行;
(五) 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担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 立刻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 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刻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刻将其送交本公司;
3. 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正本、市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事故鉴定报告、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治疗费用凭证及伤亡人员的残废或死亡证明、财产损失清单以及其他必要的单证。
六、 其他事项
(一)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安装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地点的电梯或自动扶梯的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有关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本公司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时,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在该项缺陷或危险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认为满意之前,对其有关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二)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