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相关的《保险法》也需要跟着完善,因此国家在今年推出了2015年保险法。新法删去了之前不合理的内容,具体如下:
(一)删去第七十九条中的“代表机构”。
(二)将第一百一十一条修改为:“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删去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中的“或者个人”。
(四)删去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五)将第一百二十二条修改为:“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六)删去第一百二十四条中的“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七)删去第一百三十条中的“具有合法资格的”。
(八)删去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