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规范保险行业的相关内容,国家制定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该法律可以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效果。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保险法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在我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才适用于《保险法》。我国的保险行业在法律的规范下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是保险的内部环境已经发生了变化。所以,国家之前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从而更好的适应保险业的新常态,加强保险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