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制度已经实施多年,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低收入人群的生活质量。但我们不可否认,低保制度的缺陷还是存在的,严重阻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那么,目前主要的低保制度缺陷是什么呢?

  低保制度的缺陷一:主要看书面材料容易造成骗保
  民政局及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指出,就是在低保资格审核时,只能对其表面的收入进行审查,但对其存款或财产是不能核查的,因为这属于个人隐私。因此,这给低保资格的审核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北京市人大代表毛铮铮建议审查低保申领人银行账户。他建议将目前实行的户籍属地化管理改为居住地管理,便于有关部门和周围群众监督。同时建立低保听证制度。初审通过的低保申请人,必须参加社区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上陈述自己的困难状况。“我们还有必要赋予低保户审查部门对低保申请户的银行账户进行审查或委托审查的权利。”毛铮铮说,在任何发达国家,低保都不是无条件的社会福利,吃低保也不是隐私。北京可借鉴发达国家做法,将目前发放现金的方式改为以发放生活必需品为主,现金为辅。并可设立专门出售低保用品的商店,对低保生活用品严格限定档次和价格,并加贴明显的低保标志。毛铮铮还建议,建立低保警示制度,针对群众举报多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查。同时加强宣传,让群众知道骗领低保或帮助他人骗领低保数额较大的,均构成犯罪。

  低保制度的缺陷二:人户分离难管理
  许多低保管理工作人员反映,旧城改造带来人户分离给低保金发放工作带来很多问题,给核实工作更添难度。低保金一般由户籍所在地区发放,比如崇文区,以前享受低保的人员迁出崇文区后,仍然由崇文区政府继续发给低保金。另外,虽然全市的低保政策是统一的,但是各区县在执行的时候,还存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在目前实行的区县财政负责制的情况下,低保户资格由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审核,但是随着旧城拆迁,许多低保户离开户籍所在地所属区,在其他区县买房居住,造成主管部门对这部分低保户失去日常管理。因此有关人士建议将人户分离的低保户户口迁至居住地,其低保金由市财政统筹。

  低保制度的缺陷三:缺乏统一整体的法律保障
  1999年9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使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权利以立法的形式得到保障,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国家立法至今还是空白,农村低保工作缺乏全局性的指导和规范。现行的农村低保制度大多是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这些规章、政策在落实低保政策、规范低保工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促进了低保工作的长足发展。但整体而言,目前低保工作还没有超出行政指导的范畴,普遍存在以政代法的现象,缺乏法律权威和刚性,导致农村低保工作无法可依。

  低保制度的缺陷四:基层管理力量薄弱,难以适应低保任务要求
  低保工作客观上要求基层工作人员进行大量的调查、走访、宣传、复查、反馈、监督、协调等具体而繁杂的工作,特别是实行动态管理,更增加了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基层工作人员工作量大、难度大、条件差。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虽然已基本解决了低保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但在乡镇、社区和企业厂矿,大多没有专职人员,仍然由民政助理员和其他人员兼管。农村低保制度具体工作的实施主要在基层,乡镇一级承担了制度的宣传、低保申请的审核、贫困家庭的调查、低保资金的发放等工作。缺乏必要专项业务经费是普遍存在的一个共性问题。乡(镇)机构改革后,民政办与社会事务办合并,受体制和编制限制,实际从事民政工作的只有1至2人,涉及的工作包括农村低保、城市低保、救灾、五保供养及优扶安置等20多项。江苏泰兴市一位民政助理说,他一个人要做11个大项、29个小项的民政工作,此外还要按镇里的统一安排,分管部分村的工作,镇里的其他活动也要参加。

  目前主要的低保制度缺陷就是上述几点,相关部门应提起重视,不断改善低保制度,通过一系列有效措施弥补低保制度的缺陷。专家指出,只有尽快解决低保制度的缺陷,才能真正改善低收入人群的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