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对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做了一些调整,具体的调整内容,下文将进行具体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经过调整以后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将实行一定额度的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