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保监会在9月底发布寿险公司“偿二代”技术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并开展定量测试,在年底前出台产、寿险公司“偿二代”全部技术标准和新旧体系的切换方案。那么,保监会将按照风险高低将保险公司分为4类。
保监会将根据本轮行业测试的结果和公开征集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根据需要开展一轮或多轮定量测试,在6月底前确定产险公司“偿二代”全部技术标准,同时继续稳步推进寿险公司“偿二代”标准研制工作,在9月底发布寿险公司“偿二代”技术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并开展定量测试,在年底前出台产、寿险公司“偿二代”全部技术标准和新旧体系的切换方案。
D类公司或被接管
保监会在《监管规则》第6号中首次披露了分类监管的细则。其中,分类监管评价结果反映保险公司全部风险状况及对应的资本充足状况,保监会将按风险高低将保险公司分为4类。
A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小的公司;B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小的公司。
C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大的公司;D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严重的公司。
在分类监管评价方面,保监会将采用百分制。其中,量化风险评价结果总分为40分,难以量化风险评价结果总分为60分。A类公司的评分为80~100分;B类公司的评分为60~80分之间;C类公司的评分为40~60分之间;D公司为低于40分的公司。
A公司一般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对于B类公司可能采取监管谈话、风险提示、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对于C类公司可能采取包括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投资形式或投资比例等监管措施;对于D类公司,保监会除采取B、C两类公司可能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采取整顿、接管或者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偿二代”体系建设于2012年4月份启动,当时保监会表示,决定用3~5年时间建设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2012年4月,保监会召开“偿二代”建设启动会。2013年,发布“偿二代”整体框架。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在市场准入、产品管理、资金动用、现场检查等日常监管中,对A、B、C、D四类公司将实施不同的监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