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有条件的居民购买爱车的同时也不忘投一份保险。那么,是不是只要车险理赔纠纷,法院就得进行受理呢?
2013年1月7日,郭琳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时,虽发现草案中写明“如双方发生争议,由仲裁部门进行裁决”,但并未在意,认为如对裁决不服,再诉请法院也不迟,遂未提出异议。两个月后,双方由于交通事故赔偿产生纠纷,经仲裁裁决之后,郭琳因不服而提起诉讼,不料却被法院驳回。
虽然,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也指出,如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一般情况下,郭琳有权向上述有关法院起诉。但是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郭琳认为只要出现纠纷法院就必须得管,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所以还请广大车主进行理赔时要格外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