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多多益善”观念的影响,更出于对疾病的恐惧心理,国人在买重疾险时,往往倾向于投保疾病种类较多的保险产品。而保险公司为了迎合客户的这一心理,在不断跟风中将防范的病种从10种上升到30种甚至40种,保险营销员甚至还把这一点作为主要“卖点”向消费者宣传。其实,这是一个认识误区。
我们指出,以增加防范的病种数量来变相提高保费是保险公司的一大“精明之举”。
不过,对消费者来说,买覆盖面特别全的重疾险其实没有太大的意义。其实,从10种大病到40种大病,是一个“拆细”和“增加”的过程。所谓“拆细”就是将一些大病“细化”,如将“癌症”拆细成乳腺癌、子宫颈癌、脑癌等不同种类;将“全残”拆解为“失聪、失明、失语、瘫痪”等诸条——就像在一个大圆圈里画出许多不相交的小圆圈,中间必然会有一些空白地带——这样一来,保险公司所要承担的责任不是增加而是减少了。
所谓“增加”就是在基本大病之外,增添一些发病率很低的疾病:比如“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每百万人口中就只有2~3人发病;再比如“重症肌无力”,发病率约为十万分之一,100万人口中大概有1个人会得这种病;还有像“脊髓灰质炎”,成年人基本上不会患此病。有的疾病虽然发病率较高,比如帕金森氏症和阿耳茨海默氏症(痴呆症),高发期基本集中在65岁以上老年人中,可是保险公司却往往规定“理赔年龄不能超过65岁”或者给出更为严格的理赔条件。
或许有人会说,买保险就是买“放心”,多个保障就多份“放心”,但如从成本核算考虑,以“重症肌无力”为例,它的发病概率是约十万分之一,假设你的保额是10万元,那么你的“预期收益”是10万元×1/10万=1元,而为了多保这个大病,你每年可能要多花100元。更何况,任何一款重疾险产品都没法为你覆盖所有的风险。
简而言之,投保重疾险,还是以“够用”为好。如果你投保时涵盖上述稀有疾病的病种特别多,相对而言就不是很划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