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是客观存在的。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当人们寄希望于提高灾难预测,尽量减轻灾难后果的同时,也再次将关注的目光投向了保险。
印度洋惊天大海啸,使南亚十几万人死亡,100多万人受伤,数百万人流离失所。虽然这次灾难还没有权威的损失报告,但据国际保险协会的最新估计,此次灾难全球保险业理赔损失将突破100亿美元。
国际保险协会首席执行官玛丽·露易丝·罗西在1月4日表示,这次发生的印度洋海啸规模很大,但由于受灾的东南亚地区民众并不富裕,绝大部分民众此前都未购买保险,因此,需要保险公司赔付的部分在这次灾难中所占的比例较低。
巨灾具有无法预料性,给受灾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巨灾风险通常是指突发性、无法预料、无法避免而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所引发的灾难性事故。据我国民政部统计,上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自然灾害平均每年损失600多亿元。90年代以后,我国洪灾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广,损失也越来越大,仅1998年的特大洪水,全国的直接经济损失接近2500亿元。
地震是我国面临的又一巨大灾害。近30年来,我国建筑的抗震能力虽然有了显著的提高,但城市与农村差别较大,特别是大城市钢筋水泥高层建筑非常普遍,这也为抗震增加了难度。
据史料记载,1300多年来,有近20万人在太平洋海啸中丧生,其中日本沿岸受猛烈海啸袭击就30多次。长期从事地理研究的广州地理研究所研究员梁国昭认为,我国位于太平洋沿岸,历史上虽然还没有发生地震海啸的明显记录,但发生风暴海啸的可能性相当大,发生地震海啸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
国外一些国家因为重视巨灾保险,从而大大减轻了政府的负担
美国既是洪水、飓风较多的国家,也是世界上保险制度最健全的国家之一。为了应对洪水灾害, 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全国洪水保险法》,提出了洪水保险的详尽计划,制定出洪水保险预案,绘制洪水保险图谱,将行洪河道划分为行洪区和非行洪区,规定在行洪区内一律不准修建任何建筑物,非行洪区虽然可以修建建筑物,但必须购买洪水保险。美国的《洪水灾害防御法》还规定,与洪水有关的地震、海啸、塌方、地陷、地表移动等都属于保险赔偿范围,还将联邦洪水保险基金由40亿增加到100亿美元。
目前美国洪水保险已覆盖全国两万多个可能形成的洪泛区,约有260万人持有洪水保险单,全美财产险40%保费与巨灾风险有关,从而也使美国洪水保险成为该国仅次于养老保险的第二大社会保险项目。
美国洪水保险计划的实施,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2004年先后4次飓风横扫美国加勒比海地区,共造成损失560亿美元,其中保险理赔就高达270亿美元。飓风损失最惨重的佛罗里达州州长杰布·布什认为,正是由于美国健全的灾害保险制度和巨额的保险理赔,挽救了佛罗里达州灾民。
日本是一个地震多发国家。为了应对地震、海啸等各种可能发生的危机,自上个世纪90年代起,日本就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的危机管理体系。1997年以后,东京海上保险公司、东京迪斯尼乐园等企业还发行了数十亿美元的巨灾证券,以分散巨灾风险。
现在,日本在为防范东海大地震做准备,争取在无法预知的情况下把地震和海啸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去年日本虽然遭遇桑达、蝎虎、逞芭等9次强台风袭击和一次6.9级地震,总损失也高达414亿美元,但是其中由保险公司保险理赔的数额却超过了一半。
我国保险业应该借鉴国际经验,积极地开展巨灾保险
据有关资料统计,美国“9·11”事件发生后,保险公司约赔付了420亿美元,大大超过了联邦政府200亿美元的拨款,成为纽约市重建的主要财务来源;而1998年我国水灾损失是2484亿元,保险公司仅赔偿了30亿元。
发生了灾害或事故,在一些发达国家,人们首先想到的是保险公司。而在我国,人们首先想到的是政府的救济和支持。有关专家学者为此曾呼吁:保险业应充分发挥灾害事故“减震器”的作用。
我国保险业恢复20多年来,一般性自然灾害保险已经开展。为了开办巨灾保险,80年代中期以来,由国家地震局、民政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组成了地震保险课题组,专门开展对地震等巨灾保险的研究;保监会成立后,也积极组织地震局、财政部等部门开展对地震等巨灾保险的研究。为了保持经营的稳定性,在有关研究结果还没有完成之前,各家财产保险公司只将洪水作为特约附加险种承保,而对破坏性特别严重、老百姓比较关心的如地震、海啸等巨大灾难则不予承担,这使得我国保险业发展缓慢。
巨灾风险发生的概率较低,但因破坏性无法估量,不仅一般企业和老百姓无法抵抗,对政府来说也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不久前强调指出,保险以其特有的经济补偿和防灾防损作用,在防范灾害事故的发生、减少自然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应该大有作为。灾难管理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综合性系统工程。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在重大灾难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起由国家财政、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投保人共同参与和负担的体制,开展地震、洪水、海啸等巨灾保险。
保险业有关专家认为,在具体做法上,一是政府要介入救灾体制,增加对灾难保险的投入力度,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巨灾保险。一旦发生灾难,灾民就可以得到保险理赔,从而减轻政府的负担。二是尽快制定《灾难保险法》,与《防洪法》、《防震减灾法》配套实施,以保证我国巨灾保险顺利开展。三是借鉴日本地震保险的做法,由政府充当灾难保险的再保险人,相关保险公司具体承保巨灾风险。四是借鉴美国洪水保险经验,将洪水保险从基本保险中分离出来,对洪泛区实行强制保险,其他地区属自愿附加保险,以便于积累巨灾保险基金,增强保险理赔能力。五是按照国际做法,通过发行巨灾证券来分散灾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