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险行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势必会有保险公司之间收购合并这些行为的存在,为了对这些行为进行监管,保监会出台了《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为了保险业能够吸引国内外优质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业的眼球,《办法》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并购的政策。
在答媒体人问中,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加快向国内外资本开放,保险公司数量持续增加,经营管理状况开始分化,不同动机、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保险公司收购合并日益活跃。《办法》按照“一要促进、二要规范”的总体思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注重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维护保险市场公平秩序的基本前提下,着眼于促进保险业的结构优化和竞争力提升,同时丰富保险机构风险处置的工具箱。
同时,《办法》遵循深化改革、推进创新的总体要求,就保险公司并购制定了必要可行的促进政策,以进一步鼓励境内外各类优质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业。一是适度放宽资金来源,允许投资人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规模上限为货币对价总额的50%;二是适度放宽股东资质,规定投资人可不适用对保险公司的三年投资年限要求;三是不再禁止同业收购,允许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
保监会对收购的界定是,收购人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三分之一以上(不含三分之一)股权,且成为该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行为;或者收购人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股权虽不足三分之一,但成为该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且对保险公司实现控制的行为。
至于为什么放宽保险公司并购的融资方式,保监会有关人士透露,主要是考虑到保险公司并购涉及的资金规模往往较大,某些财务状况良好的投资人特别是民间资本,难以在短时间内筹集相应的自有资金,有关监管部门对并购贷款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也已作了明确规定。
慧择提示:《办法》监管的范围是我国境内保险公司的收购合并等举措,保险公司对非保险公司以及对境外保险机构的股权投资都不在监管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