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从2010年7月起在全国首创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投保人,以全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作为被保险人,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10元,全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个人不需缴费。该市城乡居民每年只需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就能同时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双保险”待遇。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限额为10万元,发生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时,由补充医疗保险赔付75%、个人自付25%,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的限额为21万元,其综合保障水平达到了31万元。
据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李钦辉介绍,参保居民在厦门市内发生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无需提前垫付,凭本人社会保障卡,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个人只需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商业保险公司支付部分,由该公司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实现了理赔服务的“零垫付”、“零资料”和“零等待”。
慧择提示:所谓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在参保人群中已有137位参保居民享受到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赔付金额达38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