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华有一辆轿车T ZS162,他给车子在平安财险中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并投保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该险种赔偿限额为17.3万元。2013年2月18日,韦某华的司机冯某文驾车途经广西藤县藤州镇六车道古立口路段时,碰撞到路边花基,导致车辆和花基等道路交通设施受损。交警部门勘查现场认定,冯某文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平安财险中山支公司对韦某华的车辆进行查勘,但是韦某华向保险索赔时,却遭到拒绝。
无奈,韦某华只好委托第三方对事故车辆损失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车辆损失总价99368元。韦某华维修车辆实际花费96000元,另外还支付了吊车费、拖车费等共计11455元。
2013年5月13日,韦某华把平安财险中山支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险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08823元,合计110823元。
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是保险公司该不该进行理赔。被告认为,冯某文的驾驶证已经过期,冯某文初次领取驾驶证的日期为2007年1月22日,驾驶证载明应于2013年1月22日前90日内申请换领新驾驶证。而事故发生在2013年2月18日,冯某文此时还没有领取新证。
根据涉案车辆损失险第五条规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据此,被告认为,冯某文持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其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可免赔。
原告则认为,冯某文换证期间正值过年,因此他没有及时办理。交通事故之后,冯某文马上领了新证,证件有效期从2013年1月22日起至2023年1月22日止。“这证明交警部门追认其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处在有效期内”,原告辩护人孔纲表示。
此外,对于第三方作出的鉴定结果,保险公司并不认可,指出这是韦某华单方委托作出的。被告方律师杨春雪表示,按照公司流程,不进行理赔就不能出定损报告。
慧择提示:驾驶证过期并不等同于无证驾驶,事发时冯某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没有超过一年,去车管所办理相关手续就可以补领。只有当驾驶证超期一年,他的驾驶证才会被注销,需要参加笔试重新恢复驾驶资格。另外,交警在认定责任时也没有将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所以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需要依法进行理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