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78年国务院国发[78]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注:国务院国发[1997]26号文件和省政府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1998年1月1日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慧择提示: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工作性质,人们的退休年龄是不同的。只有满足退休年龄的人员才可领取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