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和基本属性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凡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和企业都必须参加,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社会福利性。商业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一种企业经营活动,通过双方按自愿原则签订契约来实现,是否参加完全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意愿。
保险的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主要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对象,其作用在于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机会时的基本生活需要。商业保险则以自然人为对象,其作用是在投保人发生事故危险后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必须履行为社会作贡献的劳动义务,而后获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实现权利和义务基本对等。商业保险强调以投保人所缴保险金的多寡决定危险发生后领取补偿金额的多少,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表现为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关系。
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由中央或地方政府集中领导,社会保险机构专门负责管理,实施多项保险待遇,并实行社会保险业务工作与群众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三位一体,属于行政领导体制,并接受全体公民监督。商业保险则是由自主经营的各级保险公司自行经营,属于金融体制,它只负责补偿经济损失,不涉及补偿后的社会服务,也不受公民监督。
慧择提示:社会保险可以为人们提供基本的生活需要,不能满足人们的风险需求。适当的投保商业保险可以为以为人们提供补充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