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首次发病并被医生确诊罹患合同所约定的骨质疏松症且于确诊30天后仍然生存时,本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的5%给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给付以一次为限。解读:女性重大疾病保险通常都有一定的给付比例限制。根据上述条款,投保10万元,投保人患骨质疏松症,实际能获赔的金额只有5000元,因为给付比例只有基本保额的5%,且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样,患女性原位癌,投保10万元,保户也只能获得基本保额的10%,也即1万元的赔付。不过,对于被保险者罹患女性癌症、严重狼疮性肾炎及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通常会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条款: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终止。解读:有的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并不注重身故方面的保障,该款产品的身故给付仅为基本保额的10%。如果保户想要身故与疾病双重保障并重,就应注意保险产品的此类条款,选择身故给付比较“优厚”的产品。但需要注意的是,加大对身故方面的保障,保费也会相对提高。
条款:合同生效90天后或复效9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若首次发病并被确诊罹患严重狼疮性肾炎或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且于确诊30天后仍然生存时,给付保险金额。解读:投保女性重大疾病保险不得不关注的第二项细节就是其中的时间限制。如本文中所列举的产品,其对女性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就有两项时间限制,合同生效90天后,且确诊30天后仍然生存,根据其他款项,其对女性癌症保险金、女性疾病及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也有类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