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现金价值产品指的是第二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3年的产品,险种类别包括分红险、万能险或传统险。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除外。为防范风险,保险公司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应保持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若充足率低于150%时,应立即停止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此外,保险公司支付的佣金或手续费超过产品定价时的附加费用率或初始费用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书面决议应列明当年度该产品的计划销售额度和预计费差损额度。
如果销售的是分红险、万能险产品形态的高现金价值产品,如有区别于其他产品的投资策略、分红策略或结算利率策略,保险公司应设立相应的分红子账户或万能子账户单独核算。这一要求,自然适用于支付宝连同珠江人寿推出的万能险产品。
通知要求,自今年1月1日起,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保险公司资本金的2倍以内;超过的部分,其最低资本要求将予以提高。对2013年度高现金价值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末资本金2倍的保险公司,自今年1月1日起给予5年的过渡期。
慧择提示:为了防范高收益保险而带来的风险,保监会近期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150%,将不能再销售包括万能保险在内的高现金价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