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监会昨日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保险公司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资本金的2倍以内。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应保持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当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时,应立即停止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
通知所称高现金价值产品,是指第二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3年的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除外。
通知还对2013年度销售的高现金价值产品进行规定,对于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末资本金2倍的保险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起,给予公司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在基准额以内的部分,不施加额外的最低资本要求;超过基准额的部分,其最低资本要求将予以提高,具体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去年以来,为弥补保险产品流动性差的短板,抢夺保险市场,多家保险公司纷纷推出了高现金价值产品,吸引客户,冲规模。上个月,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袁序成曾对媒体人表示,高现金价值产品的火爆发展,说明市场有需求,但是,部分高现金附加值产品是覆盖不了成本的,有些保险企业愿意这么干,是企业的事情,但不能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慧择提示:从上述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如果保险公司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超过公司资金2倍,那么超过的部分,其最低资本要求将予以提高,具体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应保持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当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时,应立即停止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
通知所称高现金价值产品,是指第二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3年的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除外。
通知还对2013年度销售的高现金价值产品进行规定,对于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末资本金2倍的保险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起,给予公司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在基准额以内的部分,不施加额外的最低资本要求;超过基准额的部分,其最低资本要求将予以提高,具体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去年以来,为弥补保险产品流动性差的短板,抢夺保险市场,多家保险公司纷纷推出了高现金价值产品,吸引客户,冲规模。上个月,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袁序成曾对媒体人表示,高现金价值产品的火爆发展,说明市场有需求,但是,部分高现金附加值产品是覆盖不了成本的,有些保险企业愿意这么干,是企业的事情,但不能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慧择提示:从上述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如果保险公司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超过公司资金2倍,那么超过的部分,其最低资本要求将予以提高,具体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