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期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主任曾于瑾在新闻发布会上称,《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即日起将正式实施。
系统性整合监管比例
值得关注的是,尽管《通知》出台以前的比例监管政策在约束机构投资行为和防范投资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保险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但由于相关政策出台的时间跨度较大、涉及范围广,因而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困难,影响了保险资金运用效率。
正如曾于瑾所说,此前的监管比例“散、多、杂”,缺少系统性整合,易造成监管导向不够明确,市场认识不易统一。列举式的监管比例不适应市场形势,新增投资品种也需要制定新的投资比例,监管比例日趋复杂,而比例监管政策制定往往滞后于市场发展。此外,部分监管比例可操作性不强,与市场实际脱节,部分比例限制甚至涉及交易对手方,信息获取难度大、成本高、作用弱。
《通知》出台后,保险资金的投资比例监管基本做到了“一个文件管比例”,监管比例大幅减少,由原来的50余项减少至10余项,实现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政策与国际监管惯例的初步接轨。不仅如此,《通知》建立了比例监管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相关政策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灵活调整,从而满足市场的合理需求。
市场化方向更加明确
“抓大放小可谓是《通知》的一大亮点。”据曾于瑾的介绍,“抓大”是指通过大类资产监管比例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放小”则是取消具体品种投资总量的比例限制,实现投资自主、风险自担。
不仅如此,各类比例实行差异化监管是《通知》的又一看点。根据风险收益特征,《通知》将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五个大类资产。在大类资产分类基础上,《通知》还制定了不同大类资产的投资总量及集中度监管比例上限,同时调整优化监管比例计算基数。具体而言,保险资金投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的监管规定为,其账面余额占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不高于30%、30%、25%、15%,而投资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则无监管比例限制。
对于《通知》对市场的影响,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教授李心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通知》与近一年来保险行业市场化改革的理念相一致,即让市场主体更加灵活地进行投资。这将给予保险公司更大的施展空间。”
进一步完善风控屏障
据了解,保监会此次还在新的比例监管体系中建立监测比例和内控比例。监测比例是指针对流动性状况、融资规模和各类别资产等制定风险预警比例,达到或超出监测比例的,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或披露义务,违反相关规定者将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内控比例则是指制定投资内部风险控制比例,经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审定后向保监会汇报。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还在监督管理中制定了特别监管措施,对于存在重大经营问题、重大投资风险的,偿付能力状况不符合保监会要求的,以及未按照本《通知》及有关规定运用保险资金的,保监会将依法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正越来越市场化,这是顺应保险资金投资运用的内在需要,也是保监会向现代保险监管进一步转型的体现。针对流动性、融资杠杆等制定监测比例,划出风险预警线,这既保留了一定的比例弹性,又通过强化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等措施,增强了社会公众对公司投资行为的约束。在放权于保险公司的同时,内部风险控制比例强化了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责任,这也为风险防范设置了一道屏障。”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如是告诉媒体人。
慧择提示: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通知实施后,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将形成以保险资产分类为基础、多层次比例监管为手段、差异化监管为补充、动态调整机制为保障的比例监管新体系。
系统性整合监管比例
值得关注的是,尽管《通知》出台以前的比例监管政策在约束机构投资行为和防范投资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保险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但由于相关政策出台的时间跨度较大、涉及范围广,因而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困难,影响了保险资金运用效率。
正如曾于瑾所说,此前的监管比例“散、多、杂”,缺少系统性整合,易造成监管导向不够明确,市场认识不易统一。列举式的监管比例不适应市场形势,新增投资品种也需要制定新的投资比例,监管比例日趋复杂,而比例监管政策制定往往滞后于市场发展。此外,部分监管比例可操作性不强,与市场实际脱节,部分比例限制甚至涉及交易对手方,信息获取难度大、成本高、作用弱。
《通知》出台后,保险资金的投资比例监管基本做到了“一个文件管比例”,监管比例大幅减少,由原来的50余项减少至10余项,实现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政策与国际监管惯例的初步接轨。不仅如此,《通知》建立了比例监管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相关政策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灵活调整,从而满足市场的合理需求。
市场化方向更加明确
“抓大放小可谓是《通知》的一大亮点。”据曾于瑾的介绍,“抓大”是指通过大类资产监管比例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放小”则是取消具体品种投资总量的比例限制,实现投资自主、风险自担。
不仅如此,各类比例实行差异化监管是《通知》的又一看点。根据风险收益特征,《通知》将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五个大类资产。在大类资产分类基础上,《通知》还制定了不同大类资产的投资总量及集中度监管比例上限,同时调整优化监管比例计算基数。具体而言,保险资金投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的监管规定为,其账面余额占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不高于30%、30%、25%、15%,而投资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则无监管比例限制。
对于《通知》对市场的影响,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教授李心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通知》与近一年来保险行业市场化改革的理念相一致,即让市场主体更加灵活地进行投资。这将给予保险公司更大的施展空间。”
进一步完善风控屏障
据了解,保监会此次还在新的比例监管体系中建立监测比例和内控比例。监测比例是指针对流动性状况、融资规模和各类别资产等制定风险预警比例,达到或超出监测比例的,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或披露义务,违反相关规定者将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内控比例则是指制定投资内部风险控制比例,经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审定后向保监会汇报。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还在监督管理中制定了特别监管措施,对于存在重大经营问题、重大投资风险的,偿付能力状况不符合保监会要求的,以及未按照本《通知》及有关规定运用保险资金的,保监会将依法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正越来越市场化,这是顺应保险资金投资运用的内在需要,也是保监会向现代保险监管进一步转型的体现。针对流动性、融资杠杆等制定监测比例,划出风险预警线,这既保留了一定的比例弹性,又通过强化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等措施,增强了社会公众对公司投资行为的约束。在放权于保险公司的同时,内部风险控制比例强化了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责任,这也为风险防范设置了一道屏障。”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如是告诉媒体人。
慧择提示: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通知实施后,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将形成以保险资产分类为基础、多层次比例监管为手段、差异化监管为补充、动态调整机制为保障的比例监管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