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个世纪80年代至今,发达国家普遍反思和改革过去的医疗保障制度:一是改革医疗保障管理体制,使公共医疗保障的行政管理、事务经办、监督控制相互分离。这是现代西方福利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个共同取向。二是提倡医疗保险市场化运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承办法定医疗保险(即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三是强调医疗保障筹资不仅是国家责任,社会和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形成国家、社会与个人共同分担的筹资机制。同时在医疗服务补偿机制和支付方式方面,支持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行为进行制约和监督。国际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和改革对于我国医保制度的改革方向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建立起到了重要借鉴作用。
国内医改工作的深化
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启动,到2011年末,三年医改五项重点改革任务全面完成,我国基本医保制度框架全面建成。截至2011年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数达到13.05亿人,参保率超过95%,为城乡居民“病有所医”提供了制度保障。
与此同时,我国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特别是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从全国范围来看,实际补偿比例平均仅为50%左右,仍有超过一半以上的医疗费用需要群众自己承担。对大病患者而言,由于病情治疗的需要,对社保报销目录以外的诊疗项目、药品等需求量较大,实际补偿比例会更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比较普遍。为此,有必要针对大病患者建立专门的制度予以保障。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医改“十二五”规划》提出,“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统筹协调基本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政策,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在此基础上,2012年8月,发改委、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保监会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慧择提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可以减轻重大疾病患者的就医负担,也可以解决大病患者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问题。希望我国群众能够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