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24个省份的实施方案,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统筹层次较低,不能有效改善基本医疗保险传统的地域分割状态。从我国24个省份的实施方案来看,除山东、青海、吉林、甘肃四省外,各地区多实行市级统筹。二是部分地区的实施意见只是沿袭六部委大病保险新政的指示精神,并未对筹资标准、起付线、支付比例等关键问题给予统一的明确规定,这很有可能导致省内不同地市呈现大病保险制度差异过大,不利于未来大病的异地治疗和结算体系的建设,也不符合大病的风险分散机制的要求。三是大病保险的起付线设计不尽合理。由于我国采用“社会平均收入”作为灾难性卫生支出的衡量标准,导致部分地区大病保险的起付线标准多高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却又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而农村居民恰恰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保障人群的主体,偏高的起付线,将极大地削弱大病保险的实际保障效果。四是大病保险的定价机制不尽合理,部分地区呈现出明显的政府买方市场的强势,不利于大病保险经营成本的科学测算和公平定价,这为制度未来的可持续性埋下了一定的隐患。
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合理界定重特大疾病的保障目标—灾难性医疗支出
开展大病保险,目的是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因此,我国当前灾难性卫生支出的厘定标准,应审慎分析,在大病保险基金可承受的范围内,尽可能细化大病保险的起付线,扩大对中低收入人员和家庭的保障,从而真正实现大病保险避免家庭发生灾难性卫生支出的政策初衷。
建议我国各地区大病保险的起付线,首先应区别城乡分别订立,其次应根据收入水平进一步细化,制定多档起付线。例如,《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中规定,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支付的起付标准由各设区市参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对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人,各设区市根据基金结余情况降低起付标准。农村居民参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具体标准由当地设区市政府确定,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合人,起付标准下降50%。江西省以医疗救助对象作为降低起付线的参考指标,对于我国其他各省市细化起付线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
慧择提示:据悉大病保险制度的建立,必须统筹安排,精细测算,科学合理地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水平、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等问题。我国相关部门还应该完善大病保险不足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