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常住地为武汉城区 法院判决雇主按城市居民标准赔偿
农民工来汉打工受伤,法院判雇主赔偿,雇主却要求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昨悉,二审法院认定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来汉打工的朱师傅近日获得7万余元赔偿。
从一楼采光井坠落到地下室
去年初,江岸区某医院建设病房大楼,工程交由江苏省某建设集团(下称集团)承包,该集团武汉分公司负责具体施工。56岁的朱师傅受包工头刘某和江某雇用,负责做清理钢管和扣件工作。
同年2月14日,朱师傅施工时,不慎从一楼采光井高空坠落到地下室,造成右耻骨上下支骨折。经鉴定为9级伤残,共花费了5万余元医疗费,由江某垫付。
事发后,朱师傅向施工方索赔遭拒,遂将刘某、江某和集团及其武汉分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查明,刘某、江某雇用朱师傅,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工程的发包人,集团和分公司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刘某和江某赔付朱师傅10.3万余元,集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雇主承担七成责任
判决生效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朱师傅是外来务工人员,且为农村户籍,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赔偿金额约为按城市居民标准赔偿的一半)。
此外,刘某提出,在这场事故中,朱师傅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朱师傅称,有证据证明,他自2010年3月来到武汉,一直居住在武昌区水果湖,以小工为生,因此赔偿费用应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他认为,从高处跌落受伤是由于建筑工地施工现场防护措施不达标所致,自身并无过错。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朱师傅各项费用应按城市居民标准计算,但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酌定朱师傅自担20%责任,判决刘某等人共赔偿7.1万余元。
律师点评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哲介绍,近年来大量农村人口进城务工,他们的生活标准已明显高于农村居民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关损害赔偿费用计算标准应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而经常居住地是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可由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本案中,朱师傅常住地在城市,因此赔偿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慧择提示:据相关法律规定,损害赔偿费用计算标准应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虽然农民工是农村户口,但是其长期居住在城镇,生活水平与城镇的水平相当,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