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是南京的龚小姐患肝癌去世,其生前买过终身重疾险,她的父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对方以投保人签合同前未如实告知曾患肝炎,属带病投保为由拒赔。接着,北京的刘先生2008年由单位统一投保重疾险,2011年因病入院,被诊断为“尿毒症”,险企查到他有慢性肾功能不全问题,认为属带病投保,不予赔付,前不久才由法院达成部分理赔的调解。此外,武汉高中生王某去年购买人寿险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险,后因病住院,要求理赔,险企提出他在2007年有同样病史,属带病投保且隐瞒病情,不应理赔,近日双方为此闹上了法院。
其实多年来,险企和消费者对“带病投保”一词皆“高度敏感”。保险公司最恨故意隐瞒病情的消费者。而消费者分为两种,一种主观心态不正,明知身体有恙,却想通过保险获得额外补偿;另一种则被追求业绩的代理人误导或默许,才在有病史的情形下投保,一旦被险企发现,理赔纠纷在所难免。
有消费者说,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保险法》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灭。合同成立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那么,现在即使消费者投保时不告知病情,合同成立满两年后,险企还是要给付保险金。
的确,在保险公司尚无信用平台能较便捷地获得被保险人相关信息的情况下,从表面看,两年的不可抗辩期确可为带病投保者“撑腰”,但事情未必如此,首先,保险公司设计每个险种都会考虑潜在风险,通过设置观察期和免责期进行风险控制,如重疾险观察期通常为180天,心脏、肾脏等特殊疾病的观察期甚至可达一年。因此,不论主观还是“被动”,消费者想要带病投保,硬挨那么长的期限,无疑并不可取。其次,对于医疗险及重疾险的出险,保险公司有事后调查程序,一旦发现消费者故意带病投保,即便超过两年仍有可能拒赔。
如2009年12月,李先生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一份重疾险,两年后以确诊尿毒症为由要求理赔。但险企调查发现,他投保前已被诊断为尿毒症,却在投保书上的病史栏全部选“否”,因此不符合理赔条件。双方闹上法庭,法院认为,李先生投保前就已患尿毒症,不是投保两年后的保险事故,不能依据“两年不得解除”条款理赔。而且,法院在判决书中特别提到,如果不这样理解这一条款,将导致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投保人,隐瞒重要事实到合同成立两年后再提出索赔请求,保险公司也要给予赔偿。若如此解读法律,将在根本上违背法律的本意,并且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慧择提示:从上文所介绍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在险企加强对代理人职业行为监管,并针对健康险种制定更严格体检和生存调查标准的情况下,倘消费者身体有恙,却抱着侥幸心理,或试图借“不可抗辩”条款赌一把而带病投保,如此行径未免“胜算”过小。须知保险本是对人生风险的提前防范,旨在未雨绸缪,只有以诚信为基础,届时真正的受益人才是消费者自己。所以带病投保一定要提前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