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俗话说“车祸猛如虎”,我国每年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数目、死亡人数分别约占全国总量的60%、80%,每一次交通事故都会给我们深刻的反思与懊悔,下面为您解读一起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例,场面相当惨烈,事故中也均有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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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下午17 时,杨浦区的河间路临青路口。上海某汽车运输公司的一辆 8 吨大货车由杨浦大桥河间路下匝道下坡后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上述路口。受害人李某骑自行车沿临青路由北向南行驶。大货车车头撞倒李某,拖带后左中轮碾压李某身体造成重伤。李某经送区中心医院抢救,终因伤情严重于同日下午17 时半左右不幸死亡。
事故双方对交通队的责任认定均未提出复议申请。在交通队主持的调解会上双方对赔偿金额的要求相差较大,难以达成一致,终以调解不成告终。后受害人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意见中,在审理中,原告提出按平均寿命计算赔偿年限,月工资收入以 600 元计算,应该说不算太过份。但法律明确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 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6 章损害赔偿第 36 条第8 款),所以还是应当依法确定。其他赔偿项目也有类似情况。在确定了赔偿金额以后,还有一个按责论处的问题,本案双方是同等责任,各半责任,那么对确定的赔偿金额也是对半负担。
结果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肇事方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一定金额人民币,案件的受理费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双方签收民事调解书、结付款项后,此案划上句号。
慧择提示:每年因交通意外死亡的人有很多,大的交通意外事故也有很多,给我们造成重大的安全威胁。不仅如此,每年在交通事故中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也是难以估算的。这就要求我们国家对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与范围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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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双方对交通队的责任认定均未提出复议申请。在交通队主持的调解会上双方对赔偿金额的要求相差较大,难以达成一致,终以调解不成告终。后受害人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意见中,在审理中,原告提出按平均寿命计算赔偿年限,月工资收入以 600 元计算,应该说不算太过份。但法律明确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 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6 章损害赔偿第 36 条第8 款),所以还是应当依法确定。其他赔偿项目也有类似情况。在确定了赔偿金额以后,还有一个按责论处的问题,本案双方是同等责任,各半责任,那么对确定的赔偿金额也是对半负担。
结果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肇事方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一定金额人民币,案件的受理费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双方签收民事调解书、结付款项后,此案划上句号。
慧择提示:每年因交通意外死亡的人有很多,大的交通意外事故也有很多,给我们造成重大的安全威胁。不仅如此,每年在交通事故中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也是难以估算的。这就要求我们国家对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与范围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