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过年了,很多家庭都有大扫除的习惯,翻箱倒柜的同时,也翻出了不少搁置的保单,细细一看更是发现有很多不明白的地方。本刊综合了读者的疑问,整理出各种关于保险权益的故事……
外地出差导致保单失效
2001年6月,王先生在本市某保险公司购买了5万元的健康险,另外附加了意外伤害保险10万元,附加意外医疗保险3万元。
2004年6月份,单位派王先生驻深圳进行项目考察。等王先生从外地出差回来,时间就已经到了2004年11月份,此时的他才想起自己所购买的保险已经超过了保单的60天宽限期,而由于帐户中的资金不够,保险公司没有能够及时划款,导致其保险合同已经失去了法律效力,处于一种失效状态。
在2004年11月中旬,王先生带上本人的身份证、保险合同、以往的保费收据等资料来到该保险公司要求办理复效。客户服务人员在查看了王先生的保险合同和相关资料后,按照《保险法》和该保险条款等相关说明要王先生办理体检,然后按照体检的报告再做重新核保。
重新投保要求加费
王先生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完成了相关项目的体检,体检结果表明:中度脂肪肝、血脂和血压显著升高,体格指数仅为29。
该保险公司根据王先生目前的健康状况,做出了相关疾病为免赔的决定。也就是说,王先生日后一旦由于体检结果中的各项指标,而导致发生了疾病,保险公司是不履行相关保险责任。
当接到核保决定后,王先生对此表示极大的不满,他认为:我没有按时交纳保险费用,这是我的不对,可是我在得知保险合同失效的时候,及时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了复效,把保险费用交齐不就可以了吗?况且我已经交了几年的保费,而且当初投保也一切正常,为什么此次要做出这样的决定。
被保险人败诉
由于当事人王先生对保险公司所做出的决定感到无法理解,于是一纸诉状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要么按照原先的投保条件让其继续承保,要么将其三年内所交纳的保险费用退还给他,并按照银行利率支付相关的利息。
而保险公司给出的答复也比较明确,首先,如果投保人想继续投保,必须按照条款和《保险法》规定的来做,相关疾病作为除外责任;若投保人不愿意再保,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条款办理退保手续,支付保单的现金价值。
法院在征听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按照《保险法》和国家其它相关法律做出了如下的决定:当事人在条款规定的60天内没有按照保险合同交纳保险费用,导致保单失效。在办理复效的期间,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条款操作,并无不妥之处。因此,对当事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保险不可一买了之
在日常工作中,常会有读者打来电话,询问保险相关的情况:“为什么我购买保险三四年了,一直没有相关的业务人员为我服务?”“为什么我复效后,我的附加险种不给我保了?”
在这些咨询问题中,不可否认的确有一些是由于保险公司的管理和代理人的服务问题,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市民对保单的重视不够,导致自己的保险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护,甚至是损害了自己的保险利益。
就像上例中的王先生,如果多留意一下自己的保险,按时交纳保险费用,又怎么会遇到如此的麻烦呢。
在《保险周刊》2004年的一次调查中显示,约有80%的保险用户除了在购买保险时比较关注保险合同,按时交纳保费,常和代理人沟通,半年后,大多市民都把保险合同扔到了一边,不遇到保险事故就根本不去关注它,自然会因为对保险合同缺乏关注而导致相关纠纷的产生。
春节保单检查四大项
地址检查
许多市民由于工作和其他家庭因素的变化,家庭地址发生变化,随之带来的是一系列的联系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但是相当一部分居民在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后,并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者是自己的服务人员,导致保险公司的一些相关的保险后续服务无法跟上。
建议:市民可以检查一下自己的保单,看看上面的联系方式是家庭联系方式还是单位联系方式。一旦发现保单上填写的联系方式与现有的联系方法有出入时,应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通过电话将自己新的联系方式告知保险公司,使保单处于一种可服务状态。
是否处于有效期间
在购买保险的时候都会选择一个缴费方法,有的是选择人工上门收取,有的是选择银行划帐,还有的是选择亲自去银行交纳保费。
目前大多市民选择的是银行交费,也就是说,在一个固定的帐户存上一定的金额,每次到应交保费的时期,保险公司会自动从客户的帐户上划去相应的金额。但由于一些市民疏忽了保险的交费时间,忘记存保费,导致保单失效,自己的保险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护。
建议:一方面,市民可以在年前就将一年应该交纳的保险费用打入帐户,避免因帐户余额不足而导致扣款不成功;另一方面,应牢牢记住交纳保费的时间,将其醒目地标在2005年的日历中,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因为个人主观原因而导致保单失效。
服务人员是否存在
常有读者打电话投诉:自己购买保险多年了,刚购买保险的时候,代理人整天和自己联系,可时间一长,就没有业务员的消息,保险公司其他的服务人员也没有上门为其服务,导致一些最新的客户活动没有机会参加。
建议:由于代理人职业的特殊性,今天是你的保险业务员,明天可能就辞职离开了。因此,客户在一段时间内若是没有客户服务人员与自己联系,可以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看该业务员是否离职。一旦业务员离职,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委派新的服务人员为自己服务,从而保怔自己的保险始终处于一种活动的状态。
投保人签名
今年《保险周刊》某期保险故事的代签名案例,引起了许多市民的关注,热线咨询不断。不少居民在当初购买保险的时,没有认识到投保人本人在保单中签名的重要性,以至于引起了这样或那样的纠纷。
建议:保险合同一般分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签名中也分两种情况。一方面,如果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那么可以由投保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代签名;另一方面,如果被保险人已经成年了,一定要被保险人本人签名。因此,客户如果确认保单签名有问题,一定要带上自己的相关资料到保险公司办理补签名申请,避免日后自身保险权益无法得到维护。
主持人点评
其实在做保单检查的时候,不仅仅是上面所列的四项。诸如姓名更改、误解了保险责任等现象都应该是客户所要留意的。寿险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商品,通常来说都是长期契约,因此如何在可能长达几十年的时间内,使自己的保险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这才是关键。
而另一方面作为保险公司来说,树立以客户为导向的竞争策略,诚信服务于客户。加强客户回访,为客户提供长期稳定的售后服务,共同维护保险合同的长期有效。这样,既可以排除不良契约,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行;同时也减少纠纷,建立保险公司良好的经营管理和品牌形象,确保保单有效,提高客户的复购率,使得寿险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外地出差导致保单失效
2001年6月,王先生在本市某保险公司购买了5万元的健康险,另外附加了意外伤害保险10万元,附加意外医疗保险3万元。
2004年6月份,单位派王先生驻深圳进行项目考察。等王先生从外地出差回来,时间就已经到了2004年11月份,此时的他才想起自己所购买的保险已经超过了保单的60天宽限期,而由于帐户中的资金不够,保险公司没有能够及时划款,导致其保险合同已经失去了法律效力,处于一种失效状态。
在2004年11月中旬,王先生带上本人的身份证、保险合同、以往的保费收据等资料来到该保险公司要求办理复效。客户服务人员在查看了王先生的保险合同和相关资料后,按照《保险法》和该保险条款等相关说明要王先生办理体检,然后按照体检的报告再做重新核保。
重新投保要求加费
王先生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完成了相关项目的体检,体检结果表明:中度脂肪肝、血脂和血压显著升高,体格指数仅为29。
该保险公司根据王先生目前的健康状况,做出了相关疾病为免赔的决定。也就是说,王先生日后一旦由于体检结果中的各项指标,而导致发生了疾病,保险公司是不履行相关保险责任。
当接到核保决定后,王先生对此表示极大的不满,他认为:我没有按时交纳保险费用,这是我的不对,可是我在得知保险合同失效的时候,及时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了复效,把保险费用交齐不就可以了吗?况且我已经交了几年的保费,而且当初投保也一切正常,为什么此次要做出这样的决定。
被保险人败诉
由于当事人王先生对保险公司所做出的决定感到无法理解,于是一纸诉状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要么按照原先的投保条件让其继续承保,要么将其三年内所交纳的保险费用退还给他,并按照银行利率支付相关的利息。
而保险公司给出的答复也比较明确,首先,如果投保人想继续投保,必须按照条款和《保险法》规定的来做,相关疾病作为除外责任;若投保人不愿意再保,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条款办理退保手续,支付保单的现金价值。
法院在征听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按照《保险法》和国家其它相关法律做出了如下的决定:当事人在条款规定的60天内没有按照保险合同交纳保险费用,导致保单失效。在办理复效的期间,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条款操作,并无不妥之处。因此,对当事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保险不可一买了之
在日常工作中,常会有读者打来电话,询问保险相关的情况:“为什么我购买保险三四年了,一直没有相关的业务人员为我服务?”“为什么我复效后,我的附加险种不给我保了?”
在这些咨询问题中,不可否认的确有一些是由于保险公司的管理和代理人的服务问题,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市民对保单的重视不够,导致自己的保险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护,甚至是损害了自己的保险利益。
就像上例中的王先生,如果多留意一下自己的保险,按时交纳保险费用,又怎么会遇到如此的麻烦呢。
在《保险周刊》2004年的一次调查中显示,约有80%的保险用户除了在购买保险时比较关注保险合同,按时交纳保费,常和代理人沟通,半年后,大多市民都把保险合同扔到了一边,不遇到保险事故就根本不去关注它,自然会因为对保险合同缺乏关注而导致相关纠纷的产生。
春节保单检查四大项
地址检查
许多市民由于工作和其他家庭因素的变化,家庭地址发生变化,随之带来的是一系列的联系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但是相当一部分居民在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后,并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者是自己的服务人员,导致保险公司的一些相关的保险后续服务无法跟上。
建议:市民可以检查一下自己的保单,看看上面的联系方式是家庭联系方式还是单位联系方式。一旦发现保单上填写的联系方式与现有的联系方法有出入时,应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通过电话将自己新的联系方式告知保险公司,使保单处于一种可服务状态。
是否处于有效期间
在购买保险的时候都会选择一个缴费方法,有的是选择人工上门收取,有的是选择银行划帐,还有的是选择亲自去银行交纳保费。
目前大多市民选择的是银行交费,也就是说,在一个固定的帐户存上一定的金额,每次到应交保费的时期,保险公司会自动从客户的帐户上划去相应的金额。但由于一些市民疏忽了保险的交费时间,忘记存保费,导致保单失效,自己的保险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护。
建议:一方面,市民可以在年前就将一年应该交纳的保险费用打入帐户,避免因帐户余额不足而导致扣款不成功;另一方面,应牢牢记住交纳保费的时间,将其醒目地标在2005年的日历中,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因为个人主观原因而导致保单失效。
服务人员是否存在
常有读者打电话投诉:自己购买保险多年了,刚购买保险的时候,代理人整天和自己联系,可时间一长,就没有业务员的消息,保险公司其他的服务人员也没有上门为其服务,导致一些最新的客户活动没有机会参加。
建议:由于代理人职业的特殊性,今天是你的保险业务员,明天可能就辞职离开了。因此,客户在一段时间内若是没有客户服务人员与自己联系,可以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看该业务员是否离职。一旦业务员离职,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委派新的服务人员为自己服务,从而保怔自己的保险始终处于一种活动的状态。
投保人签名
今年《保险周刊》某期保险故事的代签名案例,引起了许多市民的关注,热线咨询不断。不少居民在当初购买保险的时,没有认识到投保人本人在保单中签名的重要性,以至于引起了这样或那样的纠纷。
建议:保险合同一般分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签名中也分两种情况。一方面,如果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那么可以由投保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代签名;另一方面,如果被保险人已经成年了,一定要被保险人本人签名。因此,客户如果确认保单签名有问题,一定要带上自己的相关资料到保险公司办理补签名申请,避免日后自身保险权益无法得到维护。
主持人点评
其实在做保单检查的时候,不仅仅是上面所列的四项。诸如姓名更改、误解了保险责任等现象都应该是客户所要留意的。寿险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商品,通常来说都是长期契约,因此如何在可能长达几十年的时间内,使自己的保险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这才是关键。
而另一方面作为保险公司来说,树立以客户为导向的竞争策略,诚信服务于客户。加强客户回访,为客户提供长期稳定的售后服务,共同维护保险合同的长期有效。这样,既可以排除不良契约,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行;同时也减少纠纷,建立保险公司良好的经营管理和品牌形象,确保保单有效,提高客户的复购率,使得寿险公司持续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