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生育保险实施依据
生育津贴发放按《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95号令)有关规定执行,月支付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计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情况及生育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对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进行适时调整。
3.取消待遇享受等待期。取消《关于印发〈黄山市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黄劳社医险〔2007〕36号)规定的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为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职工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参保缴费次月起,职工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黄山生育保险待遇
1.统一待遇项目。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 1%的,其职工享受所有生育保险待遇项目。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4%的,其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福利仍由用人单位发放。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先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或生育补贴,差额部分从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不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生育的人员,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统一待遇标准。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实行“按例定额包干”,具体按下列标准执行:
①自然分娩:三级医院1800元;二级及以下医院1500元。
②剖宫产:三级医院3500元;二级及以下医院2800元。
③多胞胎:每多生1胎,自然分娩增加600元,剖宫产增加1200元。
④流产:妊娠3个月以内流产:每例补偿600元。
⑤引产: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引产的,每人补偿800元;异常妊娠7个月以上引产的,每人补偿1200元。
慧择提示:以上就是对黄山生育保险待遇的具体介绍。值得黄山市民注意的是:参保职工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医疗费用,将会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不纳入生育医疗费用定额包干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