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财务数据不真实: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幸福人寿通过虚假发票报销职工福利费;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幸福人寿高管人员福利津贴及员工补贴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涉及金额2,430,525.42元;2010年12月,幸福人寿收到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收入754,715.16元,未及时确认为收入。二是偿付能力报告存在错误及遗漏。幸福人寿2011年度、2012年1、2季度偿付能力报告认可资产计算错误,同时未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时任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赵维民,对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和偿付能力报告认可资产计算错误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违规批准分支机构运用保险资金:2010年12月,幸福人寿违规批准其广东分公司购买500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的“乾元——对公理财九期”理财产品。时任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赵维民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幸福人寿有543件团险保单的“保单生效日期”与报备产品条款的规定不符,涉及保费共计18,353,285元。同时,64件保费超过10万元的团体保单中约定只承担部分保险责任、取消责任免除等内容,修改了经备案的保险产品责任,涉及保费20,100,964元。
四、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经幸福人寿批准,幸福人寿各分支机构团体年金业务通过协议退保形式多支付退保金1,941,831.08元,涉及保单15件。
五、部分监事未取得任职资格实际履职:幸福人寿李某等三位监事在未取得监事任职资格的情况下,参加有关会议并表决,实际履行监事职责。
六、未在犹豫期内进行保单回访: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幸福人寿未在犹豫期内进行回访的保单共有11,418件,占全部应回访保单的4.82%。
综上,保监会作出如下处罚:
一、幸福人寿编制和提交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决定对幸福人寿罚款1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决定对赵维民警告并罚款1万元。
二、幸福人寿违规批准分支机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决定对幸福人寿罚款6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决定对赵维民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三、幸福人寿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决定对幸福人寿罚款10万元。
四、幸福人寿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决定对幸福人寿罚款5万元。
五、幸福人寿部分监事未取得任职资格实际履职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决定对幸福人寿罚款2万元。
六、幸福人寿未在犹豫期内进行保单回访的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决定对幸福人寿警告并罚款1万元。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编制和提交虚假财务资料和违规批准分支机构运用保险资金等6项违法行为,罚款合计39万元,当事人被罚2万元。幸福人寿在今后的发展中要严于律己,杜绝违法犯罪行为的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