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试行办法和2008年的修订版本基本一致,唯一改动的地方是第六十条。其中,对于单位延迟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按日加收的滞纳金由原来的2‰变为万分之五。逾期拒不缴纳医疗保险金、滞纳金的,由原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缴纳医疗保险金、滞纳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地税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就在不久之前,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挂出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草案)》向市民征求意见,其中涉及到广州市城镇职工医保的一条是,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从10年延长到15年,才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不过,关于这一点,在昨天的修改版《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并没有提及。
修改版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0年,退休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应当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按月计算)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以下简称过渡金);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按月缴纳。过渡金的缴费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
在《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修改为,该条例实施后首次参加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广州一般企业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退休,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55周岁退休),在广州市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年。
慧择提示:新试行办法的公布,有效的规范了用人单位用工,保障了在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各地部门还需借鉴学习广东省的试行办法,提高医保覆盖范围,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