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机意外身亡遭拒赔
据一审法院查明:王先生生前是深圳市一家客运有限公司的司机。2012年,客运公司在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王先生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9月27日起至2013年9月26日止,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条款称:意外伤害事故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013年1月2日,王先生在河南省商水县人民医院死亡。1月4日,商水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出具《证明》,认为“王先生在自己家二楼吃完晚饭下楼时,由于楼梯口结冰,灯光太暗,脚滑失控从15级的台阶滚落至一楼,头部撞击墙角石头上导致长时间昏迷,当时并没有死亡的迹象,不存在他人所为”。
事发后,王先生的妻子儿女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意外伤害保险。但保险公司认为,王先生生前患有疾病并住院,死亡时未发现任何外伤,因此其死亡不属意外伤害事故,拒绝向其家属付保险金。
随后,王先生的妻子儿女向法院提起诉讼,将保险公司和客运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王先生意外死亡保险费10万元。
法院一审支持死者家属
福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保险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王先生确系因自身疾病原因死亡,从王先生家属提供的证据来看,王先生因楼梯结冰系滚落倒地造成死亡,应属意外伤害事故范畴,做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给付王先生妻子儿女保险金10万元。
保险公司愿赔付7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官当庭主持调解,保险公司方表示,愿意承担70%的责任,赔偿给王先生7万元赔偿;但王先生的家属表示,希望得到9万元赔偿,双方没有当庭达成调解。
慧择提示:就案件发生的经过来看,笔者支持法院的一审判决。但保险公司对于一审判决不服,以提起上诉,我们将进一步关注此案的审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