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推进保险监管改革,增强监管的有效性,营造监管适度、富有效率、公开透明的外部环境”,不仅是市场的呼声,更是监管者亟待转变自身角色的监管思路。近日保监会出台的“减少重复监管,实行多层次动态监管机制”新政,给保险资金运用提供了更大的自由操作空间,再次体现了监管层以风险收益为导向的监管风格。
日前,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已结束向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征求意见阶段。业内普遍认为,这是继2012年保监会推出针对保险资金投资范围一系列新政后,又一体现监管层回归投资标的本质属性的意图以及更加清晰的以风险收益为导向的监管思路。同时,这也是监管部门希望与行业共同探索改革和创新的一次正面尝试,不仅将给保险资金运用提供更大的自由操作空间,也有利于完成自身监管角色的转变。
近年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不断拓宽,如在2010年推出《保险资金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后,又在2012年全面推出了一系列新政,几乎涉及了保险业所有能够预期到的投资工具。“由于保监会出台多项比例监管政策,时间跨度大,涉及范围广,监管比例缺少系统性整合,造成监管导向不明确,市场认识不统一,影响资金运用效率,在实际执行中也出现一些问题。”有分析认为,新投资品种层出不穷,每增加一个投资品种就要制定新的投资比例,这也导致了比例监管政策往往滞后于市场发展。
应当说,监管与市场脱节的现状迫切需要改变过度的监管方式。
“要推进保险监管改革。增强监管的有效性,营造监管适度、富有效率、公开透明的外部环境,推进保险监管改革。”保监会主席项俊波今年6月在上海举办的陆家嘴论坛(官方站)中就曾指出,市朝程度越高,金融的复杂性和脆弱性越强,对保险的监管要求也更高。未来监管部门要继续做好创新和改善监管,放开放活市场的事、管住管好该管的事,不断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据记者了解,此次调整涉及监管比例56个,拟减少至14个,其中,废止42个,保留8个,调整4个,新增2个。“《通知》让相关条例变得更加简单明了,如果以后推出优先股这种新的投资标的,会变得更加容易归类和监管。”保险资管人士如是说。
“这不是在原有比例监管政策上简单的增减,而是较大范围和大规模的放开。如果说之前的政策是小规模一步步放开,那这一步将有较大的助推作用。” 分析人士还认为,这不仅将优化保监会自身的监管角色定位,也传递出了监管层“抓大放斜监管风格的转变。
随着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不断开放,现行比例监管逐渐落后。据记者了解,目前的多项投资政策中,数量最多时曾达100余项。部分监管比例结构复杂,存在大比例套小比例、比例之间相互交叉等现象。
“现行比例监管政策与市朝的要求和国际惯例有较大差距,亟须全面梳理并出台一套系统、完整的监管比例规定,既体现比例监管的强制性,又兼顾保险公司投资的自主性。”有保险资管人士说。
在此次发布的《通知》中,保监会将保险投资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它金融资产等五大类资产,然后针对五大类资产制定保险资金运用上限比例和集中度监管比例,不再对各大类资产包含的具体品种设限。
“《通知》最大的亮点就是打破了一直以来沿用的细分产品类别监管的路线。”华宝证券分析认为,这样的大类分类,首先是贴近大多数保险公司投资部门内部实际的分工情况,即不是按照某一投资标的来做职能划分,而是按照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不动产类这样的大类资产做划分,减少交叉监管和重复监管以及监管不明确的情况。其次也为尚未按照大类资产划分投资部门的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同时也使各家保险公司“大类资产配置”部门的建议和安排更能发挥真实效用,从而促进保险公司将监管部门一直要求的“大类资产配置”工作落到实处。
由此来看,未来可能放开的新投资品种,也无须再做单独监管,就能够在大类监管的框架下,通过局部调整来完成,从而简化监管环节。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通知》还增加了不动产(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和不动产)投资的比例,由20%提高至30%,而对于前期大踏步放开的“另类资产投资”的总体比例却由30%退回至20%,是一个明显的此消彼长的变化。“对于这样的比例安排,一方面是保监会与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步伐的趋同,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保监会对于市场变化的敏感性。”业内人士向记者如是评价。
总体来看,《通知》对于各类比例实行差异化监管,有助于建立以保险资产分类为基储多层次的动态比例监管体系。有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坦言:“此次调整与改革影响面较广,比例监管政策还需要通过市场实践来不断完善。考虑到监管政策制定通常滞后于市场发展变化,拟建立比例监管政策动态调整机制,由保监会资产负债匹配监管委员会根据保险资金运用实际情况,对保险资产的分类、定义、品种以及不适应市场发展的相关比例,开展年度审议并进行动态审慎调整。”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中规定,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分别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30%、20%、15%,而流动性资产无总量控制;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投资上市权益类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分别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和10%。
可见,此次《通知》除设立多层次比例监管外,还根据公司偿付能力水平差异,分类实施比例监管,偿付能力不符合规定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比例监管政策从严。
此外,《通知》还设立了风险监测比例和内控比例,构建起“三位一体”的比例监管体系。为防范流动性、高波动性资产等风险,《通知》制定了流动性监测、融资杠杆监测和类别资产监测规定,主要用于风险预警,超过预警线的,要加大信息披露力度。
根据规定,为加强流动性监测,投资流动性资产的账面余额,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加强融资杠杆规模的监测,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等方式融入资金余额,合计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加强对投资权益类资产尤其是高波动性资产的监测,投资上市权益类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分别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10%。
慧择提示:监控预测是风险的报警器,是监督管理的重要补充,保监会需要对保险行业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保险机构则应更加自主与灵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