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特”给宁波带来了数万辆“泡水车”,这些车的维修、理赔一度成为关注的热点。
最近,在金华市磐安县,也有一位车主遭遇类似事件,但38万多元的维修费保险公司只答应赔偿1万元,他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上周五,磐安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车辆赔偿金38.67万元。
爱车在过积水区域时熄火
2013年7月31日,陈某坐着S400奔驰轿车经过金华磐安县尖山镇,突然下起暴雨,开着开着,司机吴某发现前面的路上有一处积水。
“没想到路过积水的时候,车子突然熄火不动了。”吴某说,他马上拨打电话给汽车4S店,店员告诉他们就让车停在那里不要动。随后他们又打电话给车子投保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服报险。
很快检测结果出来了,发动机进水后,一根连杆撑破了气缸。
“整个车的维修费用是38.67万元。然而等我把修理费付清,去找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他们却不肯赔了。”
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部发给陈先生一张事故处理意见函,上写着:这次事故中受损的空滤、空气流量计、工时等损失共计1.0271万元,保险公司给予赔偿。而因涉水引起发动机损失的36.6432万元不负责赔偿。
“投保的时候包含了车损险和不计免赔,遇到事故却不赔了?”面对陈先生的质疑保险公司拿出了一份车损险的责任免除范围条款,这份条款第三条第十项中包含着“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而陈先生并没有投保涉水险,所以不能理赔。
面对这份自己签了字的“责任免除说明书”,陈先生犯晕了,“我不知道有这条啊!我只是签了字”。
而陈先生咨询了不少熟人,对于一般的车损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致使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般车辆涉水不赔,已经是保险行业的惯例。
陈先生回去也发现了一条适用条款:因暴雨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这不是自相矛盾么?”气愤的陈先生决定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车主存在违规操作是否还能获得理赔
雨天路面上有积水,驾驶员该怎么办?如果因此出现问题,责任在谁?这是很多车主曾经有过的困惑,这也成为了庭审焦点之一。
“我们认为发动机造成的损失是原告的操作不当导致扩大损失,因为原告在行驶途中发现前方有积水而贸然行驶。这属于民法上的自冒风险,对于这块损失我们是不承担责任的。”
对此原告代理人韦律师认为,当时车辆是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不存在任何的操作不当。
“当时因为尖山镇突然降下暴雨导致车辆损失,而不是原告操作不当引起的。”
暴雨条款与免赔条款互相矛盾
这个案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赔偿款究竟该怎么赔?雨天行驶必然会涉及雨水,被告方提供的各式条款中的暴雨赔偿责任和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损坏的免责同时出现如何处理?
法院宣判认为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条款来赔偿
“本次案件争议的焦点是暴雨赔偿责任和涉水行驶免责两种情形同时出现时,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我院认为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责。”主审吕法官说:“暴雨责任”和“涉水行驶免责”两个条款同时出现,存在适用上的矛盾。
“涉水行驶有多种情形,有在天气良好时,驾驶人操作失误或者故意驶入积水地段的情形以及在暴雨、洪水等恶劣天气时,驾驶人对灾害的发生、路面积水程度对车辆造成的损坏等无法预料的情形。
“本案中,保险公司将车辆受损原因锁定在涉水行驶,而不予赔付,没有考虑本案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暴雨。将无论何种情况下的涉水行驶都归属于免责范围,做出对己有利的解释行为,不符合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
慧择提示:所以从上述事例来看,保险公司的产品的条款确实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在赔偿时当然应该按照可以赔付投保人的那个产品条款标准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