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原系某建筑安装公司工人,在井下作业期间,因意外被烧伤,送至新疆煤矿总医院治疗,医疗费均由建筑公司承担。崔某出院后,与建筑公司在2009年6月28日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约定由公司支付崔某回家路费、3个月基本工资及家属50天的护理费共计7000元。崔某经确认为工伤七级伤残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等共计11万余元。仲裁部门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驳回了崔某的请求。崔某不服,诉至法院。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中院审理后判决,撤销崔某与建筑安装公司之间签订的赔偿协议。
双方就工伤赔偿自愿达成的协议能否反悔?法院认为,本案中,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崔某在建筑安装公司井下作业过程中造成受伤,建筑安装公司赔偿7000元与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相比明显过低,赔偿协议属于显失公平。
此案的主审法官指出,本案中崔某在进行协商时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对自己的权利内容及状态的认识并不充分。同时,崔某经工伤鉴定为七级伤残,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安装公司应支付其工伤待遇赔偿。崔某获得协议约定的赔偿远低于其应当得到的工伤待遇赔偿数额,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
慧择提示: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用人单位要给予赔偿费用,但是用人单位的赔偿费用不可以低于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要保障职工的利益,确保赔偿协议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