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把握好《条例》,关键是明晰其与普通产险最大的区别在哪里。”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农村社会保险委员会常务理事黄英君在作培训时指出,作为产险中的一个特殊形式,农业保险在运营管理上有许多地方与普通产险不同,《条例》正是针对这些不同之处制定的。
黄英君举例说,《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在农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不得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农业保险合同。“一般产险是可以增加保费,解除保险合同的,但农业保险不可以,这就是为了增加农业保险业务的稳定性。因为农业生产容易受到天气灾害的影响,并可能遭到重大损失。”黄英君说。
慧择提示:农业保险的发展还需要政府进一步的明确细节,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政策舞台,只有这样才能从决策到实际的解决农业保险发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