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生育保险报销所需条件
一是缴纳生育保险时间累积满一年(部分地区略有出入);
二是在生育期间必须处于在职状态,并继续缴生育保险费用。
如果已经辞职,就无法享受生育险,即使此前缴纳了多年的生育保险费。
切记:检查和生产必须到参保地,指定医疗机构。
太原生育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生育前办理结婚证,准生证。生育后,除凭以上证件外,还包括身份证原件,原始发票,用药清单,申请书等规定的其它材料。
太原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的支付标准,按全市上一年女职工平均生育费用确定。难产和多胞胎的可适当增加。”
1、1995年1月1日至1996年5月31日生育的女职工
(执行并劳险发〔1995〕26号文):
(1)生育津贴:标准为山西省规定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太原市每人每月200元。
享受期限: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险规定》,正常产90天(3个月),难产(含多胞胎产)增加15天(3个半月),多胞胎产每多一胎增加15天(半个月)。
(2)生育医疗费:正常产400元,助产(难产)500元,剖腹产、多胞胎产700元。
2、1996年6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生育的女职工(执行并劳险发〔1996〕60号文):
(1)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工资;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为同期最低缴费工资即全市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享受期限:按照《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晚育规定条件(满24周岁)生育一个孩子的4个月。不符合晚育规定条件或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二孩以及计划内生育死胎者,正常产3个月,难产(含多胞胎产)3个半月,多胞胎产每多生一胎再增加半个月。
(2)生育医疗费:正常产700元,助产(难产)900元,剖腹产、多胞胎产1500元。
(3)临产前检查费:100元(怀孕7个月以上生育者享受)。
3、1998年7月1日后生育的女职工(执行并劳险发〔1998〕40号文):
(1)生育津贴:标准同并劳险发〔1996〕60号文规定。
享受期限:在并劳险发〔1996〕60号文规定基础上,对符合晚育规定条件生育一个孩子,在产假期间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生育女职工,按照《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领取6个月生育津贴。并劳险发〔1998〕40号文还同时规定:计划内或按规定采取节育措施失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4个月以上引(流)产享受1个半月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流产100元,引(流)产300元,正常产900元,助产(难产)1100元,剖宫产、多胞胎产1900元。
(3)临产前检查费:同并劳险发〔1996〕60号规定。
慧择提示:以上就是太原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所需材料以及报销标准的介绍,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太原生育保险不仅保障范围和力度有限,而且无法针对孕妇怀孕期间的疾病以及胎儿的健康提供保障,建议无论是否享受太原生育保险政策,都最好还为孕妇投保一份母婴保险,以完善其整个孕期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