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1、凡具有我市城镇户口18周岁(含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包括处于劳动年龄段内而不能就业的、持有“城市居民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居民;
2、反具有我市城镇户口(在校学生以学籍为准)未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包括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含中专、职校、技校)及未满18周岁的其他非在校居民;
3、本市境内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以及全日制研究生。
保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1、住院待遇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人居民,因病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卡就医。在基本医保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交纳一定的住院预付金,成人居民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0元,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规定起付标准的75%计算。学生、儿童、大学生的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规定起付标准的50%计算。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一定比例支付,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使用 “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参保人员先自付5%,其余95%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2、门诊大病待遇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患有规定的门诊大病(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治疗、脏器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学生、儿童、大学生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意外伤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评审通过后可享受门诊大病待遇。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成人居民起付标准为1000元,学生、儿童、大学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成人居民60%,学生、儿童、大学生70%的比例支付。
3、支付限额(住院与门诊大病合并计算)
成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每个参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学生、儿童、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0元。
4、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在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对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予以赔付,最高赔付额为每年70000元。
5、市外转诊和急诊
经本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或病人病情严重本市无条件进行检查治疗的危重病人,经审批合格后可办理市外转诊手续。
参保人员因探亲、旅游、放假、实习等原因,在外地发生疾病的,市外急诊费用也可按照规定报销。
6、缴费及待遇支付期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缴费,集中申报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15日,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慧择提示:以上就是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内容介绍,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保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和力度都十分有限,无法针对保定市民的重疾提供保障,建议无论是否享受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优惠政策,都最好还为自己选择一份合适的商业健康险来完善自己的健康保障。慧择网上提供有多款健康险,欢迎广大保定市民前来对比选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