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关于开展市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昨天公布,将从2013年度起实施,设置统一的起付标准、分段支付比例。支付比例分别为:超过17000元至50000元之间,补偿50%;超过5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补偿60%;超过100000元,补偿70%。
大病保险资金的筹集
《常州市关于开展市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提出,将按照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在城乡统筹、市级统筹的制度框架下,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大病保险制度,在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费用的情况下,主要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合)人员。
《意见》规定,各地区大病保险资金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的标准从职工医保基金、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结余中统一划拨;结余不足的地区,在年度筹资中解决。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责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今后,根据大病保险工作实际开展情况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并逐步建立政府、个人分担的大病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
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合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
其中,基本项目是指参保(合)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自付医疗费用。包括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中甲、乙类的医疗费用,但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和住院床位费用。
大病保险保障的补充项目是指基本项目以外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自费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分段支付比例
大病保险将如何补偿?根据《意见》,其中基本项目的补偿为设置统一的起付标准、分段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参考,目前暂定为17000元。分段支付比例为:超过17000元至50000元之间,补偿50%;超过5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补偿60%;超过100000元,补偿70%。以后,根据大病保险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和城乡居民收入变动情况逐步调整起付标准、分段支付比例。
补充项目的补偿方面,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当期大病保险资金对基本项目补偿后的结余情况,在一个保险年度结束后,对补充项目进行补充补偿。
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后,取消相应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二次补偿”政策。
大病保险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市区自2013年度起实施。金坛市、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该《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慧择提示:常州市大病医保设置统一的起付标准、分段支付比例。保障对象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合)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