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对夫妻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子。2004年夫妻双方在儿子生日当天,共同购买了徐汇区一套房屋,并将儿子一人名字登记在该房屋产权上。
2011年12月,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起诉男方离婚,并认为该套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要求分得一半财产,理由是:尽管该套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但购房时实际出资人是男女双方,儿子并未出钱。
男方认为:夫妻双方当时在购买房屋时,是自愿将该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的,属于将房屋赠与儿子。根据物权公示原则,该房产应认定为儿子的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在买房时,自愿将该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特别是在儿子生日当天的登记行为,明显属于家庭内部亲情的赠与行为。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应将该房产认定为儿子个人财产。依据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夫妻离婚不得对该房产分割,在儿子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该房屋暂由获得儿子抚养权的一方代为管理。
【律师评析】
对于产权人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操作中一般有两种观点:1、我国房产实行的是登记原则,只有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才是房屋所有人。虽然未成年子女买房未出资,但父母用子女名字登记在产证上,就认定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2、实际生活中,夫妻共同出资买房,将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可能出于多种考虑,但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未成年子女,而应审查夫妻双方在买房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此种情况下,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本案中,夫妻特地选择在儿子生日买房,并将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由此可见,该夫妻买房时,真实意思表示是将这套房屋作为礼物赠与儿子。故法院认定这套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慧择提示:由于在购买房屋时把名字登记在孩子的账户下,那么离婚后该房并不属于夫妻双方任意一人所有。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夫妻的财产并不是都是共同分享的,一定要在结婚前搞清楚房产上的所有者姓名。否则离婚后得不到任何的赔偿。同时我们也可以为自己考虑购买一份“结婚险”来做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