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该要及时的给付保险金,如果保险金迟迟的不到位的话,保险公司需要在再次进行买单。
8月15日,记者从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保险公司因审查不严,被判处再买单,向车主给付理赔款人民币224763.25元。
2011年7月9日,赣州市民吴雄为新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单》。2011年7月11日凌晨3时许,司机谭龙驾驶吴雄的新车碰撞路边绿化带及路灯,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作出事故认定:谭龙承担全部责任。
谭龙口头授权赣州市某修理厂一名工人周来代办保险理赔事宜,并将车辆的相关手续及吴雄的身份证、银行账户交给了周来。周来则私下委托给朋友周亮办理此事,周亮则持假冒吴雄的授权委托书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2011年10月10日,周亮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定损协议书》,约定将维修费定损为198800元。保险公司未经严格审核将理赔款224763.25元,依其指示转入所谓“吴雄”的银行账户,最终被他人取走。吴雄向周亮索要赔偿款未果,诉至赣州市章贡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某保险公司是否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周来作为受托人本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但是其未经吴雄或谭龙同意,擅自转委托给周亮,该行为无效。保险公司仅凭周亮持伪造吴雄签名的委托书办理了定损,没有全面履行义务,故应依保险单对吴雄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在对吴雄理赔完毕后,依法可向第三人周亮等人进行追索。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向赣州市中院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慧择提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会给很多的家庭带来严重的经济负担,及时的保险金给付会缓解其家人的负担。
8月15日,记者从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保险公司因审查不严,被判处再买单,向车主给付理赔款人民币224763.25元。
2011年7月9日,赣州市民吴雄为新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单》。2011年7月11日凌晨3时许,司机谭龙驾驶吴雄的新车碰撞路边绿化带及路灯,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作出事故认定:谭龙承担全部责任。
谭龙口头授权赣州市某修理厂一名工人周来代办保险理赔事宜,并将车辆的相关手续及吴雄的身份证、银行账户交给了周来。周来则私下委托给朋友周亮办理此事,周亮则持假冒吴雄的授权委托书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2011年10月10日,周亮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定损协议书》,约定将维修费定损为198800元。保险公司未经严格审核将理赔款224763.25元,依其指示转入所谓“吴雄”的银行账户,最终被他人取走。吴雄向周亮索要赔偿款未果,诉至赣州市章贡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某保险公司是否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周来作为受托人本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但是其未经吴雄或谭龙同意,擅自转委托给周亮,该行为无效。保险公司仅凭周亮持伪造吴雄签名的委托书办理了定损,没有全面履行义务,故应依保险单对吴雄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在对吴雄理赔完毕后,依法可向第三人周亮等人进行追索。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向赣州市中院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慧择提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会给很多的家庭带来严重的经济负担,及时的保险金给付会缓解其家人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