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单按下列条文承保内陆货物运输险:
一. 国际内陆货运保险承保范围 本保险依照如下所述之条文及除外责任,承保内陆运输基本险或内陆运输一切险:
(一) 内陆运输基本险
本保险承保运输途中由于下列风险所引致的保险标的物之损毁或灭失:
1. 火灾或爆炸;
2. 地震、海啸、雷电、冰雹、暴雨、洪水、飓风、龙卷风或台风;
3. 地陷、山崩、滑坡、泥石流或隧道、码头坍塌;
4. 陆上运输工具之倾覆、出轨或碰撞;
5. 船舶之搁浅、触礁、沉没或碰撞;
6. 装卸或转载过程中的意外事故;
(二) 内陆运输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货物运输途中由于意外所引致的保险标的物之物质性损毁或灭失。
二. 国际内陆货运保险除外责任 本保险不承保:
(一) 归因于被保险人之故意不当行为所致之损毁、灭失或费用;
(二) 保险标的物之正常漏损、重量或容量之正常减少或自然耗损;
(三) 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包装或配制不固或不当所致之损毁、灭失或费用(“包装”包括货柜或货箱内之堆放,但此项堆放以完成于本保险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所为者为限);
(四) 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本质所致之损毁、灭失或费用;
(五) 直接由于延迟所致之损毁、灭失或费用,即使此项延迟系因承保风险所致;
(六) 因船舶或陆上运输工具的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营运人之无力偿债或财务失信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七) 由于任何人之恶意行为对保险标的物全部或部分的故意损毁或破坏(此项除外责任只限于内陆运输基本险);
(八) 本保险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损毁、灭失或费用:
- 船舶或陆上运输工具之不适合安全航行;
- 船舶、陆上运输工具、货柜或货箱之不适合安全装运,
但上述不适航、不适运以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于保险标的物装船时已知情者为限。
(九) 由于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颠覆、捕获、扣押、拘管、禁制、扣留或战争遗弃之武器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十) 由于罢工、停工、劳工骚扰、暴动或内乱所致者。
三. 国际内陆货运保险责任起讫 本保险自保险标的物离开保单载明的起运地点之发货人仓库或存储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运和水上运输在内,直至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截止:
(一)保险标的物运达保单所载明之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
(二)保险标的物离开发货人仓库之日起届满30 天。 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四. 国际内陆货运险受损货物之检验及索赔提交
(一) 保险标的物运至保单载明之目的地后,被保险人应尽快提货,并:
1. 立即向保单所载明之检验代理人或理赔代理人提出货检申请,以证实保险标的物已遭受损失。如本公司在当地无检验代理人或理赔代理人,则应向当地有此权限的检验人提出货检申请。
2. 立即从承运人或有关当局(如:海关、铁路等)取得货损和或短量证明并向承运人或有关部门提交书面索赔报告,说明保险标的物出现短量、短少或有受损痕迹。
(二) 保险索赔时,被保险人应向本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 提单、发票、装箱单及理货单正本;
3. 货损或短量证明;
4. 检验报告及索赔声明。 若涉及第三者责任时,还需提供向责任方索偿的有关信函、电报、传真以及其他重要证明及文件。
(三) 从保险标的物在最终目的地车站或码头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始计,本保险之索赔时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 本公司将承担货损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或防止保险标的物进一步受损而立即采取的有效防损措施所引致的合理费用。但此项费用以不超过该被救货物之保险金额为限。
五. 国际内陆运输保险纠纷之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纠纷均应在共同寻求事实真相及公平合理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必须提交仲裁或采取法律行动解决时,这些仲裁或法律行为应在被告所在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