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14号,紫金铜业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签订货物运输险的保险合同,对一批货物的运输进行投保,并委托被告厦门星联通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进行承运。星联通运公司使用厦门吉顺通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集装箱拖车对这批货物进行运输。由于货物超高,装载这批货物的集装箱拖车在海沧发生事故,被海沧交警大队扣留。随后,厦门荣阳物流有限公司作为交警指定的车辆施救方,派出车辆把事故车辆移至交警大队指定的停车场。在转移车辆过程中,由于对货物高度估计不足,不当驾驶,荣阳物流公司的施救车辆撞上海沧大桥引桥,导致货物中的冷却炉严重损坏。厦门平保向紫金铜业公司支付了168万余元的运输保险费用,并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由于星联通运公司、吉顺通公司和荣阳物流公司都没有履行赔偿义务,厦门平保起诉到海沧区人民法院,要求这三家公司连带赔偿168万余元的运输保险费用以及厦门平保支付的公估费、勘察费等费用970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星联通运公司和吉顺通公司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限运输是第一次事故发生的原因,被告荣阳物流公司的过失行为是导致货物受损的直接原因。法院依法判决星联通运公司和吉顺通公司各承担10%保险金的赔偿责任,荣阳物流公司承担80%保险金的赔偿责任。至于原告提出的公估等费用不属于保险代位求偿的范围,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