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800的电磁炉在运输过程中受损,此前为货物购买1000元的货物保险,但是快递公司只愿意赔偿200元。
日前,家住克拉玛依市的龚先生打算给当地一朋友送台电磁炉,于是委托远在西安的朋友杨某帮他买一个电磁炉。
杨某花800多元买了电磁炉,委托当地一家物流公司托运到克拉玛依,并花4元为电磁炉购买了1000元的货物保险,加上运费共44元。
一个星期后,龚先生收到了货物,电磁炉的外包装严重受损,电磁炉的外壳也损坏了,插上电勉强可以使用。
龚先生按照货物保险保价金额向物流公司提出赔偿,可是对方表示不能接受,只同意赔偿修复电磁炉的相关费用。
后经过双方协商,物流公司最终同意给龚先生赔偿200元的损失,除去40元运费和4元保价费后,应当付给龚先生156元。在多次找到有关部门,维权长达一个月无果后,龚先生只好接受了这一理赔方式。
龚先生说,他只好又让朋友从西安给他寄了同样一款电磁炉,作为礼物送给他人。
2月19日下午,记者拨通了该物流公司理赔部的电话,接电话的工作人员称,在货物价值低于货物保险金额的情况下,只能根据货物实际价格进行理赔,但是前提是货物完全报废不能使用,如果是货物损坏后还能使用,则根据鉴定结果赔付修复所需要的费用。
新疆君冠律师事务所赵若成律师: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托运人委托物流公司托运货物,承运人应当保证货物的运输安全,可托运人拿到的是已经损坏的物品。因此,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按照货物保险保价或者实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