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4日,女山湖镇叶某在晨练时被一辆不明摩托车撞倒在地,造成“脑干挫伤”,家里东拼西凑,才把住院费用94645.5元付清。叶某被撞后肇事车主逃逸,交警部门一直未能破案,这使得叶某并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无奈之下,叶某家属向市人社局和医保中心求助,要求“医保基金先行垫付”。
针对叶某的实际困难,该市人社局和医保中心高度重视,立即派专人展开调查,核实情况。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暂付办法》第二条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待相关部门确定责任方后,医保经办机构再向责任方追偿医疗费。明光市医保中心核实后,认定符合政策报销范围,将叶某此次治疗费纳入了居民医保报销,及时为他报销医疗费用4万余元。同时,与叶某约定,肇事车主归案理赔后,市医保中心拥有对“先行支付”医保基金追讨的权利。对此,叶某成为滁州市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受益的第一人。
慧择提示:综上可以看出,滁州市根据相关规定,对事故医疗费用进行了先行支付,从而减轻了参保者的经济负担,给他们带去了真正的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