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经营和销售误导的风险
按照中国保监会2009年颁布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寿险产品分红险、万能险和投资连结险必须提示风险并不得承诺收益,但保险公司为了能让银行允许自已的短期银保产品上线,一是将产品现金价值调高,表面上是5年期产品或者万能险,但通过调高现金价值或不收取万能险初始费用、一年或两年后不收取退保费用等方法使得客户在购买一年或两年后若办理退保,即可获得和同期定期存款相近的收益;同时部分银行也为了防范给银行经营带来的风险,在产品准入时,会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一个收益保证的承诺函,以便在客户一至两年退保时,若达不到同期定期存款收益,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按一年或两年的同期存款收益进行兑付。这样操作的实质就等同于保险公司允许银行网点在销售时可以明确告知客户这就是一年或两年期的银保产品,一年或两年就可以来办理退保;而不是等到条款所规定的满期年限,实际上造成了违规经营和销售误导。
保险投资低收益率的风险
2013年1月28日,在中国保监会召开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通报暨培训会议上,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会议内部披露了2012年保险投资年化收益率仅为3.39%,这是金融危机以来仅次于2008年3.38%的新低。截至2012年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6.85万亿元,占行业总资产的93.2%。其中,银行存款为2.3万亿元,占比34.16%;各类债券3.06万亿元,占比44.67%;股票基金8080亿元,占比11.8%;长期股权投资2151亿元,占比3.14%;投资性不动产362亿元,占比0.53%;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3240亿元,占比4.73%。保险行业仅固定收益类资产占了近80%。没有很好的投资去向决定了保险资金不可能有较高的收益率,而2013年的总体投资环境并没有转好的迹象,并且呈进一步下滑的趋势。在这种投资环境下,要保证一年期银保产品的投资收益高于同期存款收益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虽然国务院和保监会出台了放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政策,但尚未真正落地。目前保险资金主要的投资去向70%以上还只限于购买国债及大额协议存款,只有20%—30%左右可能投资到基金、股权及不动产等其他收益可能较高的项目上,而保险公司投放到银保市场上的一年期产品成本一般不低于6%,其中包括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1.6%,保证给客户的一年定期存款收益3.25%,公司的经营成本1.5%左右。这样一来,若是从银保市场获取的保险资金一年投资收益低于6%,保险公司将出现较大的亏损,而在目前的投资政策和环境下,若想投资收益远高于2012年的3.39%,超过6%以上的可能性是很难确定的。
现金流和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
保险公司在一年后就要给客户进行兑付本金及收益,再次引发短期现金流的风险,同时在实际收益不能达到预期的情况下,只能再次通过银保短期产品的销售用于给付本金及收益,也就是相当于在银保市场上引发了“发新债、用来还旧债的庞氏骗局”。用次年的银保短期产品中抽出一部分本金用于支付上一年的收益,这种方式无异于“饮鸩止渴”,若持续下去,最终将引发保险公司的经营及偿付能力的风险。
保险资金激进投资带来的亏损风险
保险公司为保证短期产品收益达到一年定期以上的收益,可能将保险资金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到目前看似仍然火爆的房地产市场上,在国家目前对房地产市场调控越来越严的情况下,房地产市场积聚的的风险越来越大,房地产市场可能出现较大的波动甚至不排除骤跌的可能,将会导致保险公司出现巨大的经营亏损,将对于以投资到房地市项目为主的保险公司带来致命的打击,一两个公司出现这种结果将引起整个保险市场恐慌,对整个保险市场带来灾难性连锁反应,不利于保险市场稳健持续地发展。
银行业的经营及信用风险
当保险公司因短期产品收益难以为继的时候,将再次出现今年因保险公司满期给付收益达不到预期引发网点纠纷、甚至是群体性事件的现象,那时,真正受损失的不仅仅是客户,更重要的是影响了银行系统整个行业的信用风险,将会对整个银行代理保险市场产生重创。
慧择提示:综上可以看出,银保短期产品存在较多的风险,有经营风险、有收益风险等等,因此消费者在选择这类产品时,就需慎重,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