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2日,张某驾驶豫QD8706号小轿车行驶至宁洛高速漯河段时,撞上高速护栏,发生单方事故,乘车人吕某被甩出车外后致伤。漯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洛高速大队认定驾驶人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吕某受伤后在漯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5天,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14081.88元。2012年12月13日,吕某的伤残程度经驻马店圣洁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内固定物取出手术的费用为6000元。豫QD8706号小轿车在平安财产保险河南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1年11月14日至2012年11月13日。但平安财产保险河南分公司认为吕某是车内乘坐人员,不属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拒绝赔偿。
吕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西平县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平安财产保险河南分公司支付给吕某赔偿款70696.6元。宣判后,平安财产保险河南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前,驻马店市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吕某虽是车内乘坐人员,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吕某是被甩出被保险的车辆之外受伤的,因此应属于不特定的“车下人员”,应视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第三者”,吕某的损失应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作为本案保险人的平安财产保险河南分公司仍应赔偿。
慧择提示:综上可以看出,吕某是车内乘坐人员但是被甩出车外后,就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因此保险公司需要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