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于行驶在公路上的货车而言,投保一份合适的货车车损险也是必要的,当今社会,关于货车投保货车车损险获赔的理赔案例也不少,下文将选取其中一例进行详细介绍,以充分说明货车投保货车车损险的必要性。
2012年5月25日,陈某为自己所有的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合同期为2012年2月28日至2013年2月28日。投保后,陈某驾驶车辆沿贵州柏果往洒基方向行驶至212省道291KM+30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一辆两轮摩托相撞。事发后,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车上人员有伤亡。交警认定这起事故中骑摩托车的段某没有取得驾驶证,所驾驶的车子没有号牌。交警部门认定,陈某与段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到昆明盘龙区一家汽修厂进行修理,共产生维修费等损失3820元。陈某与保险公司协商无果,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昨日,五华法院开展阳光司法活动,到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审理此案。货车驾驶员陈某的代理人在法庭上提出,陈某投保以后,即便交警认定肇事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保险公司也应当全额赔偿陈某的修车费。
对此,保险公司代理人称,事发后,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了此次交通事故给案外人段某一方造成的21万元损失。“就在先前对方打官司索赔损失的时候,陈某并没有提起反诉要求索赔车辆维修费3820元。”就此,保险公司代理人认为保险公司目前不应当赔付3820元。理赔的金额仅为扣除交强险已经赔偿的2000元以外的50%,即910元。
慧择提示:从上文介绍的货车车损险理赔案例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为了帮助车主更好的应对车辆行驶过程中的各种重大风险,投保一份合适的货车车损险是必要的,同时,作为车主,也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车险理赔知识,从而更好的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2年5月25日,陈某为自己所有的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合同期为2012年2月28日至2013年2月28日。投保后,陈某驾驶车辆沿贵州柏果往洒基方向行驶至212省道291KM+30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一辆两轮摩托相撞。事发后,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车上人员有伤亡。交警认定这起事故中骑摩托车的段某没有取得驾驶证,所驾驶的车子没有号牌。交警部门认定,陈某与段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到昆明盘龙区一家汽修厂进行修理,共产生维修费等损失3820元。陈某与保险公司协商无果,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昨日,五华法院开展阳光司法活动,到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审理此案。货车驾驶员陈某的代理人在法庭上提出,陈某投保以后,即便交警认定肇事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保险公司也应当全额赔偿陈某的修车费。
对此,保险公司代理人称,事发后,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了此次交通事故给案外人段某一方造成的21万元损失。“就在先前对方打官司索赔损失的时候,陈某并没有提起反诉要求索赔车辆维修费3820元。”就此,保险公司代理人认为保险公司目前不应当赔付3820元。理赔的金额仅为扣除交强险已经赔偿的2000元以外的50%,即910元。
慧择提示:从上文介绍的货车车损险理赔案例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为了帮助车主更好的应对车辆行驶过程中的各种重大风险,投保一份合适的货车车损险是必要的,同时,作为车主,也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车险理赔知识,从而更好的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