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直以来使用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是在1998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至今已有14年未曾修订过。考虑到这一《比例表》内容过于滞后,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大幅修改这一《比例表》。
《比例表》是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制定,保监会成立后发布《关于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明确各保险公司继续按《比例表》执行。
《比例表》关于残疾等级、残疾程度分为7级34项。这些项目主要集中于肢体残疾,其他的很多伤残索赔无据可依。像器官摘除、皮肤烧伤等伤残情况均不在该表理赔之列,甚至连骨折后造成部分活动功能受限致残的也不在其中。在这些限制规定下,如果保险公司不同意调解,法院就只能依据合同约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据统计,在近三年朝阳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约70%的案件均因保险公司不接受调解而被判驳回。
《比例表》制定初衷是为规范人身保险残疾程度的核定约束保险公司给付行为等,而现行伤残理赔规定使保险公司出于减少风险增加盈利已将其演变为拒绝赔偿约束消费者权利的手段,一旦事故伤害在《比例表》中找不到明确的对应级别,保险公司可以一律拒赔。
针对目前情况,法院向保监会发出司法建议,尽快修订《比例表》,敦促保险公司做合理赔偿。在新的《比例表》修改之前,建议保监会引导国内各保险公司,正确理解和适用《比例表》,对于被保险人的人身伤残不处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除范围的,应该按照与《比例表》最相接近的一项进行赔偿,而不是说,不属于《比例表》的就不赔偿。
慧择提示:综上可以看出,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多年未修改,使得七成意外致残被拒赔,大幅修改已经迫在眉睫。但据调查,目前保监会还没有正式回复。
《比例表》是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制定,保监会成立后发布《关于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明确各保险公司继续按《比例表》执行。
《比例表》关于残疾等级、残疾程度分为7级34项。这些项目主要集中于肢体残疾,其他的很多伤残索赔无据可依。像器官摘除、皮肤烧伤等伤残情况均不在该表理赔之列,甚至连骨折后造成部分活动功能受限致残的也不在其中。在这些限制规定下,如果保险公司不同意调解,法院就只能依据合同约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据统计,在近三年朝阳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约70%的案件均因保险公司不接受调解而被判驳回。
《比例表》制定初衷是为规范人身保险残疾程度的核定约束保险公司给付行为等,而现行伤残理赔规定使保险公司出于减少风险增加盈利已将其演变为拒绝赔偿约束消费者权利的手段,一旦事故伤害在《比例表》中找不到明确的对应级别,保险公司可以一律拒赔。
针对目前情况,法院向保监会发出司法建议,尽快修订《比例表》,敦促保险公司做合理赔偿。在新的《比例表》修改之前,建议保监会引导国内各保险公司,正确理解和适用《比例表》,对于被保险人的人身伤残不处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除范围的,应该按照与《比例表》最相接近的一项进行赔偿,而不是说,不属于《比例表》的就不赔偿。
慧择提示:综上可以看出,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多年未修改,使得七成意外致残被拒赔,大幅修改已经迫在眉睫。但据调查,目前保监会还没有正式回复。